宗教社会在我国具有积极、消极的“两重性”
中国特色宗教社会作用“两重性”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是:宗教社会作用是宗教功能的动态表现,由于宗教自身的复杂性、社会条件(包括制度环境和主导宗教的社会力量)不同,宗教的社会作用也不同,具有积极或消极两重性。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关键在引导。引导宗教发挥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与社会文明进步相适应是宗教工作的重要任务。
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指导,结合中国国情、尤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宗教现状,提出了引导宗教发挥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的中国特色宗教社会作用“两重性”论。
“两重性”论的主要内容
概括而言,中国特色宗教社会作用“两重性”论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不同社会条件下,宗教社会作用不同 宗教的社会作用是宗教功能在社会中的动态表现,宗教是在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民族等因素的互动中,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影响。宗教自身是很复杂的,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宗教为社会提供一种认识世界的方式、一套评判社会行为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体系;作为一种社会实体,宗教为社会提供一种组织社会的形式、一套调适和整合、凝聚社会的机制和体系。无论是作为道德教化的工具,还是社会整合的工具,宗教在具体发挥作用时,既可以成为推动社会稳定和谐、推动社会变革的积极力量,也可以成为导致分离族群、愚化民智、妨碍革新的消极力量。因此,由于宗教自身的复杂性,以及不同历史时期社会需求的不同,宗教的社会作用呈现出复杂的表现,具有积极与消极的“两重性”。
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 第一,宗教在社会主义时期可以发挥积极作用。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社会主义时期宗教自身面貌总体上是健康的、积极的。广大信教群众(包括宗教界人士)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积极力量;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宗教教义和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对鼓励广大信教群众追求良好的道德目标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社会为宗教发挥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创造了有利条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整体上符合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全体中国人的意志,为凝聚信教群众提供了条件,客观上为宗教发挥积极作用提供了社会环境。
第二,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社会作用具有消极性,这主要是由宗教自身的消极性特别是宗教的工具性功能衍生出来的。在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江泽民用了较大篇幅论述了宗教作为工具或手段,被各种社会政治力量利用,产生不同社会影响的特点。他指出:从宗教产生之日起,各种政治势力就把宗教当作一种重要手段,或者以宗教的名义来推行自己的政治意图和战略,宗教往往成为社会各种势力争取和利用的对象,在当今世界上,宗教更是为各派政治和社会力量所加紧利用;宗教可以成为强大民族推行扩张的精神手段,也可以成为弱小民族反抗强权的精神旗帜,当狭隘民族主义与宗教极端主义相结合时,就有可能产生很大破坏力;国际敌对势力一直把民族宗教问题作为对社会主义国家、对他们不喜欢的国家进行遏制和颠覆的重要手段。
宗教发挥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关键在引导
在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指出,在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的社会正处在深刻变革时期,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格局复杂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日趋多样,一些人从宗教中寻求心理慰藉,宗教在部分群众生活中的影响有所增强;新世纪新阶段,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不断加剧,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宗教问题的复杂性突出起来;我国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也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和新情况,处理得好,就会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积极的作用,宗教的积极因素就会得到更大的发挥,处理得不好,就会产生消极作用,甚至会产生很大的破坏作用。宗教发挥积极作用或消极作用,关键在国家和社会对宗教的引导。
“两重性”论的时代价值
中国共产党人关于宗教社会作用“两重性”的认识,反映了执政党在宗教理论认识上的深化和发展,对于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一,拓宽了考察宗教现象的理论视野,具有方法论意义。宗教主要起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对这个问题的回答见仁见智。马克思主义认为,不要抽象地谈论宗教的本质和作用,因为“宗教本身既无本质也无王国……只有到宗教的每个发展阶段的现成物质世界中去寻找这个本质。”也就是说,必须了解宗教在特定社会环境中的精神追求、价值判断、道德标准和政治意向等方面,把握宗教适应特定社会的态度和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准确评估宗教的社会作用及影响。
第二,明确了宗教工作主要是引导宗教发挥积极因素。自从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宗教有积极因素以后,宗教工作重心就越来越倾向于引导宗教发挥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2006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2007年,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的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中学习时又强调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
第三,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团结信教群众。中国特色宗教社会作用“两重性”论的探索历程和主要内容表明,随着我国各宗教自身面貌变化和与社会的不断适应,我们党已从过去那种较多强调宗教的消极作用,转变为更多地着眼于宗教的积极面,着眼于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性,推动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这种对宗教的肯定性认识得到宗教界的高度赞誉,对团结信教群众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有重大意义。
第四,为我们全面认识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因素进行政治活动提供了依据。
宗教具有工具性功能,它在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交织互动中发挥社会作用。国内外一些势力利用宗教因素进行的活动实质上是披着宗教外衣的政治活动。所谓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因素进行政治活动,是指境内外团体、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从事各种违反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活动。具体可以划分为两方面的情况:一是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作为渗透的工具,打着宗教旗号,企图颠覆我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我国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不法活动;二是境内外宗教团体或各种不同类型的宗教信仰者以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手段,在中国广泛传教,进而企图控制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干涉我国的宗教事务。敌对势力利用宗教的目的不仅在于扩大某种宗教的影响,更在于在意识形态领域同我们争夺群众,从根本上动摇我们党的执政基础,本质上是政治活动,对此,我们应给予充分认识。
总之,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是客观存在的,必须客观地加以认识,积极地加以引导。正因为如此,党和政府把宗教工作目标确定为引导宗教发挥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使宗教成为社会和谐因素,使信众成为国家建设的积极力量,使宗教朝着符合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方向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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