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是一种以出世间为指归而。行人世事业的宗教。佛教对人世的伦理道德、婚姻观念、家庭关系、人际交往等各个方面都有所论述,形成了佛教各个方面的知识体系。
一、佛教对爱情的论述
人类两性之问的爱情,以性爱为基础,与性欲紧密相连。性爱,包括大多数动物的性爱,都表现出强烈的占有欲、排他性,是一种本能性需求,犹如渴者求水,心理学家谓之“爱的神经质需求”。从佛法出世间法看,爱情应属于有染污的贪爱,是欲界贪爱中最基本、最强烈的。佛在《四十二章经》言:“爱欲莫甚于色,色之为欲,其大无外。”此色欲,指性的欲望。人类的性爱,主要由对方的色(整体形象)、形貌、威仪(举止)姿态、言语音声、皮肤细滑、人相(异性性征)引起,称“六欲”,不出色声香味触法六尘的范围。《舍利弗阿毗昙论》卷十九说,男女喜欢欣赏异性的身体、形、相、服饰、欲、音声、璎珞(装饰品),想与所爱的异性交合取乐,名“七共染”。男女交合、接受对方的澡浴衣服按摩、共言说戏笑、互多或少的污染性。佛典中一般将夫一妻之间的爱归于贪爱,如《俱舍论》卷四云:“有染谓贪,如爱妻子等”。贪爱,终以我爱为本,一般来说不超出“因为跟他在一起使我感到快乐幸福,所以我爱他”的圈子。爱别人的实质和前提是爱自己。爱对方,无不是想得到对方的回爱,以驱除自己的孤独寂寞感,发泄自己的爱欲、性欲。
人类的性爱具生物性和社会性,可分为生理、感觉、心灵或精神三个层次,由喜爱对方的容貌、风度和性感而产生,出于心灵、精神的需要,出于或包含有对对方心灵美的喜爱、欣赏、爱慕,和在相互关系中、共同生活中形成的感情。《楞严经》卷四谓“同想成爱”——心意的一致产生爱,又说:“汝爱我心,我怜汝色,以是因缘,经百千劫,常在缠缚。”
人类的爱情是性爱与情爱、灵与肉的结合。作为在有发达文化的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男女情爱、夫妻之爱,因为具有了复杂的社会、文化内容,性质也颇复杂。
二、佛教对婚姻的论述
(1)佛教对人间男女、夫妻间的爱情、婚姻,并非一味否定。《杂阿含经》卷三六中,佛谓“贞祥贤良妻,居家善知谚《别译阿含经》卷十二中,佛称“妻为最亲友”,说夫妻应“异体同心”。佛陀并非劝所有的人出家断爱,而教导善生、玉耶女等在家弟子恪尽人道。《给孤长者女得度因缘经》说长者女善无独要求出家,佛陀不许,令她嫁给信奉外道的牛授童子,感化夫家多人令人正道。大乘《惟日杂难经》一方面说“有妇不得佛道”,教诫菩萨“见妻子当如见冤家,意莫随贪爱”,一方面又说菩萨若具四种因缘,也可娶妻结婚:一者“宿命同
福”,享受前世共同创造的福报;二者“毕罪”,酬偿宿债;三者“应当共生男女”,有共同生子女的业报;四者“黠人娶妇疾得道”,有智慧者的婚姻是快速得道的助缘。
(2)大乘、密乘还以爱情、婚姻为菩萨随顺众生而度化的重要“方便”。《大乘方便经》中,佛陀自言他宿世曾为树提梵志,常修梵行,清净离欲,然被一女子钟情,贪恋不舍,树提乃以悲愍心遂其所愿,与之成婚,经十二年,还复出家,命终上生于梵天。佛言:“我于尔时为彼女欲暂起悲心,即得超越十百千劫生死之苦。”
《华严经》卷七五释迦瞿波女自述前生曾为居士女妙德,极其爱恋行菩萨道的威德主太子(释迦佛前身),情愿为爱情受一切苦、舍弃一切,不求豪富及五欲乐,只愿与所爱者共同修行,释迦瞿波女因此爱情,满足所愿,生多功德,偈云:
虽以爱染心,供养彼佛子,
二百五十劫,不堕三恶趣。
这是对菩萨行者及其菩提心的爱情,即便掺杂染心,也是一种修行了,其功德比严持五戒还要大得多。
三、佛教对结婚条件的观点
在婚姻的条件上,佛教强调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明确反对将自己的信仰强加于婚姻,主张佛教徒可以与不信仰佛教的人士通婚。佛教主张众生平等,反对种族和阶级歧视。在佛教看来,婚姻的基础应当是当事者的感情,而不
是宗教信仰。在早期佛典中,曾经多次记载佛教徒与非佛教徒结婚的故事。《根本目得伽》卷七、八记载,一位佛教徒的妹妹嫁给了一位激烈反佛的裸体外道,并最终感化了他。《增一阿含经》卷二十二《须陀品》之三记载,优婆姨须摩提嫁给了外道,后来这个外道皈依了佛教。
佛教认为,欲结为夫妻的男女,必须是在人格独立的基础上,通过相互了解,达到志趣相投,建立深厚的感情后,双方一致同意结为夫妻的一种行为,反对包办、买卖或有其他图谋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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