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立道:努力促进社会和谐是宗教媒体的责任
2010年12月10日 09:34凤凰网华人佛教 】 【打印共有评论0

四、宗教媒体的伦理责任和政治责任:

在现代社会当中,从事新闻行业和一般传媒职业,以及从事宗教传媒的业界,三者既有共性也有区别。三者应该遵守一般的媒体伦理,这是不待说的。但新闻传媒由于其专业特有的时间性时效性,对于社会的冲击力特别强大,在中国现实环境当中尤其容易引起重大反响,因此更为敏感,特别需要加强自己的社会责任感。相对而言,非新闻性的非时政性的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压力稍轻,因为他们的工作具有相对而言的专业性。专业领域中的受众毕竟与一般社会大众的心理与文化素质不同,关注点与兴奋点也不一样。专业媒体工作者感受的政治压力会得多。至于宗教媒体,以与前面两者的情况有异,宗教媒体工作者或者宗教媒体,一方面具有专门的工作领域,具有专门的媒体爱众,因此同新闻工作者不太一样--尽管前者可能也会涉及到宗教方面的新闻报导;但宗教媒体和宗教媒体工作者在中国现实环境中,其感受到的政治压力和责任感在许多情况下并不会比新闻媒体工作者更轻。这是因为中国的宗教媒体工作牵涉到了一个非常需要高政策水平和工作技巧的领域--民族与宗教。在中国民族与宗教两个领域通常是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的。民族与宗教方面的问题,密切地联系于国家的稳定大局,具有严重的政治特性。因此,从事这方面的工作,除了要求从业者(媒体和个人)必须有丰富的学识,更得有高度的政治技巧甚至智慧,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当然更得有强烈的从事媒体工作的道德感。

(1)新闻传播和一般媒体的责任异同

新闻媒体具有自己的社会伦理责任。在通常的情况下,我们都知道,新闻媒体享有着采访权、报道权、舆论监督权等等权力,他们的这些权力则以人民大众的知情权和不受侵害权服务对象。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或者伦理基础便是公众要求知情和不受侵害的基本权利。新闻媒体是社会中较特殊的一个社会职业团体,它拥有独特的权利,被称为社会的“第三力量”或者“无冕之王”。现代新闻传播理论认为一般的媒体具有三种权力:政治的、经济的和文化的权力。新闻媒体通过它自身握有的、似乎是先天的不容争辩的话语权,通过它掌握的舆论和传播工具,成为了社会中重要的也是不可或缺的权力团体。当然与这种新闻媒体相比,一般专业性的媒体(例如以科学技术为传播内容的报刊,医学类的刊物)就没有这么大的权力。我们这里讨论的宗教媒体也是这样。但天下的事就是这样,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大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新闻媒体,尤其在中国现实社会中,也就承当了更大的政治责任。仅从这方面看,宗教媒体的责任介乎新闻媒体和一般专业媒体之间。

在中国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理论上讲,它必须是联系党和群众利益的桥梁和纽带。它的“特别权力”在当前来自于党和政府。它必须对人民负责,更得对国家和社会和谐负责。因为,按照我们的新闻理论,在这里,党、政府、国家与人民的需要、利益与权力都是完全一致的。维护其一就是是维护全部,损害其中之一也就是损害了其他和全部。无论政府国家,无论新闻媒体,无论社会群众,任何一方若滥用权力,都会破坏社会公正、社会稳定、社会和谐。因此,任何权力必须有所约束。约束的力量来自制度来自法规,也来自责任意识和政治伦理意识,来自媒体的道德责任意识。

宗教媒体在这种情况下,要接受两个方面的道德约束,必须随时牢记两个方面的伦理责任。从共性方面来看,它必须遵守新闻出版行业都普遍接受的法律法规章程条例的约束,必须自觉地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维护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以利于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发展与文化建设;另一方面,宗教媒体又有“在教言教”的责任,它必须维护本宗教本宗派的教义教规,有责任弘扬本宗教的理论,促进本宗教的实践修行。但中国的宗教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现实当中的宗教,而宗教媒体是中国现实社会中的宗教团体的传播工具或渠道,它必须服务党和国家关于新闻出版、关于中国宗教的一切政策法规精神的指导,必须服务行政当局的管理与指导。服从管理服务社会与信众的过程,就是与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过程。在这一过程当中,中国宗教媒体必须牢记并履行自己的伦理责任。这是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中国宗教发展的契机和保障。

(2)宗教媒体从业必须遵守的宗教伦理要求

一般的新闻传播理论当中存在着两个基本的伦理原则--忠实于真实(Loyal to the truth)和保持自由主义的立场(Libetarian ground)。前者认为是新闻真实是传媒的伦理本质,连真实性都没有的新闻报道就是一种欺骗、一种谎言。因此,如果用我们的话来说,能否坚持实事求是的新闻道德,是媒体从业者必须普遍遵守的最为底线的操守了。不撒谎、说真话应该也是非新闻专业类媒体工作者的基本保守。所有的宗教都有一定的道德戒律,基督教十诫中的不作伪证,就包括了不说假话;而佛教当中的五戒也规定了不妄语这样的宗教伦理要求。仅从这一点看,宗教媒体同样要求保证其所传播内容的真实可靠,实事求是的原则因此同宗教、宗教团体的伦理要求是完全一致的。传播媒体的第二个原则,是Libetarianism 这样的态度,这个词译为“自由主义(态度或立场)”其涵义不太完整。它还应该包含着“宽容”和“允许别人与我一样,也坚持自己的自由意志、也可以做按自己意愿决定的事、保持自己喜欢的立场”的意思。依据这一从事媒体行业的道德要求,宗教媒体就应该在信息传播活动中,力戒一切轻视、贬损、伤害其他宗教的言论和行为,而这正是宗教徒的或者媒体工作者的基本职业要求,从大的方面,它是维护整个社会和谐与安定团结所必须的;局部地看,它也是所有宗教都应该具备的本份立场。基督教中所说的“不要论断他人”,佛教当中所说的不要“自是非他”,讲的都是一回事,都一个道理。这也是另外一种形式的真实原则。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的党和政府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一项重要中心任务,也是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据不完全统计,我们国家目前拥有2100多家报纸,电视受众一方竟包括了4亿台电视机,以及每天不低于10亿人的观众。绝大部分国民都通过电视、电台了解国家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中的信息。新闻宣传在文化宣传与教育当中起着主导性的作用。包括新闻传播在内的传媒行业已经成为影响国家政治生活、社会舆论走向和群众集体情绪的最重要手段,因而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工具。我们宗教界的媒体,必须也有大局意识,服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任务,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通过多样化的宗教文化介绍,丰富广大信众的精神生活,提高其精神修养,促进其宗教实践水平,培养爱国爱教的高尚情操;与此同时,宗教媒体有责任服务于国家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建设事业,为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提高精神境界作促进性贡献,这就包括展示更多的正信的宗教徒的精神风格,从而令广大信众由模范和榜样身上感受到鼓舞,从而更增强正信,努力修行,遵纪守法,感恩社会,服务社会,回报社会。宗教媒体必须牢记自己的责任--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安定,促进宗教信众的精神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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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立道 编辑:王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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