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佛协原法律顾问解析兴教寺拆迁三大原因
编者按:本文作者赵义斌教授是陕西省资深律师,法学专家,兴教寺前住持释常明法师任西安市佛教协会会长期间,赵义斌教授曾担任西安市佛教协会和大慈恩寺法律顾问多年,在兴教寺的维权事宜上,曾和宽池法师走访过中国佛教协会、最高法院等部门,力求解决宗教维权问题。赵义斌教授撰写的这篇文章曾经以《申遗何以毁千年古寺》为题在博客上发表过,但很快博文就被强删,具体原因不明。赵义斌教授曾尝试将博文投稿到圈子里,遗憾的是依然无法查看到全文。凤凰佛教在兴教寺拆迁问题上始终秉承客观真实的媒体原则,为各种声音提供平台,力求还原真相,伸张正义。在此,特发布赵义斌教授文章如下:
原西安市佛教协会会长、兴教寺方丈常明法师和赵义斌(图片来源:赵义斌教授)
原西安市佛教协会会长常明法师(右三)、兴教寺住持宽池法师(右四)、网极寺住持常瑞法师(左一)、赵义斌(左二)等合影(图片来源:赵义斌教授)
陪同宽池法师看望在中国佛学院就读的年轻法师(图片来源:赵义斌教授)
兴教寺前住持释常明法师任西安市佛教协会会长期间,我曾担任西安佛协和大慈恩寺的法律顾问多年,对佛协所属的各个寺院有所了解,依法维护了佛教寺院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为兴教寺的维权事宜,曾和宽池法师去北京中国佛协、最高法院等部门,力求解决宗教维权问题。最近,因申遗而要拆除该寺院建筑,引发社会及佛教界的强烈关注,中国佛协态度明确,坚决反对兴教寺面临“强拆”的侵权行为!指出其宗教活动场所的属性除国务院同意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申遗不能将唐代古寺迁建,而只保留慈恩三塔,自古以来塔、寺、僧一体都不可分离,如果拆除兴教寺院、撵走僧众,等于毁了唐代古寺的历史文化遗产,其申遗就是毁遗。
西安兴教寺始建于唐代,是国务院确立的第一批汉族地区全国重点寺院,也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兴教寺中有玄装三藏法师塔院,玄奘弟子窥基,圆测塔并列左右,称慈恩三塔,是国内外佛教徒瞻仰朝礼有重大影响的古刹,在国际佛教界享有盛誉。这样一座举世闻名的寺院面临“强拆”,引发了社会各界乃至海内外有关人士的强烈关注。这次“申遗”之所以不惜毁掉千年古寺,究其原因有如下三点:
其一、申遗的动机不纯、急功近利,以毁古寺为代价
申遗,是指世界上国家和地区以某地区的特殊历史遗产价值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遗产委员会申请加入世界文化遗产的行为。是为了对文化遗产的更好保护和发挥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并供世界观瞻。但是申遗必须依法、按序办事,不能为了申遗而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被申遗单位的意见和社会民众的呼声,更不能受经济利益驱动,以赢利为目的。据长安区招商局发布的信息称:这次“兴教寺拆迁牵出2.3亿项目”。政府拟划拨10亩土地并负责施工异地重建寺庙(已失去千年古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给兴教寺作为下院,拆迁经费由长安区负责;这次申遗后,要建设一个融旅游、文化、商贸、园林、观光、休闲度假、宗教体验为一体的文化旅游综合体。……项目年营业收入4500万元;项目年盈利可达3000万元,6年内可收回投资。显然其申遗动机、目的是以经济利益为宗旨,不惜以毁千年古寺为代价,实际就是毁掉了千年古文化遗产。
其二、申遗严重违法、侵犯佛教合法权益
宗教活动场所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国务院﹝1983﹞60号文件称:“确定和开发一批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是落实党的宗教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名单所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寺观包括所属碑、塔、墓以及附属园林等(一般以文革前的范围为限),应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领导下,由佛道教组织和僧道管理、使用。”(《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85页)西安兴教寺正是1983年4月9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汉族地区全国重点寺院,其宗教活动场所的属性除国务院同意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更。
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开放寺院已批准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开放的,其领导管理体制仍然是“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领导下,坚决执行僧道管庙,以庙养庙”的管理体制,不能也不应做任何改变。多年来,有人误认为:寺院一旦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就应由文物部门管理,纳入文物部门管理体制。这是不符合宗教政策的。赵朴初会长在《关于寺观的属性、职能、和归属问题》一文中指出:寺观历来是由僧道主持和管理的,是由佛、道教信徒从事宗教活动的场所,这既是寺观的基本属性,也是它的基本职能,任何分割、肢解和歪曲这一基本事实的做法都是不对的。寺观作为文物保护单位,是说明它的历史文物价值,而不能因此改变它的基本属性和职能。所以,文物保护单位是一回事,文物部门所属或管理的单位则是另一回事,决不可把两者混淆乃至等同起来。以上说明文物管理部门的领导,不应超越权限,不能为了“申遗”,而将文物保护单位的寺院,任意分割、肢解,甚至于以申遗之名,不惜拆除寺院建筑、迁建享有盛誉的千年古寺、撵走僧众,其毁掉古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侵犯了佛教的合法权益。
其三、没有一个真正掌握宗教政策、熟悉宗教情况的领导
负责申遗的主管领导缺乏宗教政策观念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在宗教活动场所与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关系问题上,国家早有明文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1985)59号文件特别告诫:“这种统一管理不应直接干预各部门的业务工作,去管那些不必要也不应管的事情;特别不要以统一管理为由,去侵犯寺观和僧道人员的合法权益。”为此,文件要求:“在佛道教组织和重点寺观集中的地方,有关地方的党政领导机关应有一位真正懂得党的宗教政策、熟悉宗教情况的主要负责同志,主管党对宗教方面的工作;对于同宗教界直接有关的事项,更要充分听取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意见,慎重决定,精心指导,避免失误。”(《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142—143页)据此,本次申遗的主管领导缺乏宗教政策观念,不熟悉宗教情况,无视佛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意见,特别是不顾和不尊重兴教寺僧团的意见,擅自决定拆迁寺院、撵走僧众,造成“申遗”与“毁寺”的轩然大波,主管文物、宗工作教部门是要负领导责任的。希望主管文物、宗教的领导,多读法学法,真正懂得宗教政策和法律,以便更好地为党的宗教工作服务。
西安市佛教协会原法律师顾问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教授
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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