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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博士谈“法海事件” 美国宗教言论的启示

2013年03月05日 09:44
来源:凤凰网华人佛教 作者:徐斌

编者按:针对近期发生电视媒体高调戏谑佛教的事件,凤凰网华人佛教《问道》栏目组录制了特别节目,邀请佛教界、学术界、文艺界、法律界的相关人士以及北大、人大的在校大学生,在北京中轻大厦凤凰网演播室进行了坦诚的交流。节目录制期间,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斌针对“公共媒体是否有责任为言论自由的双方提供平等机会”进行了法律说明,他指出:娱乐底线是否触犯信仰自由,除了主观标准之外,也应该实行客观效果标准,从而提醒文艺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对于其他信仰群体的尊重。以下是徐斌博士就此问题撰写的文章。其他嘉宾的观点详见《问道》最新专题“别拿信仰开玩笑”,敬请关注。

徐斌(图片来源:凤凰网华人佛教)

王雷泉教授在凤凰佛教发表的文章《我看“思凡”与“法海”事件》最后提出了颇有建设性的意见,他说到:“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变革之中,佛教理应为中国的社会进步作出贡献。拥有大量受众的官方电视台播出这类戏谑佛教的节目,可以辩解说是尊重艺人的艺术自由,那么也应该尊重佛教界的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请问湖南卫视、江苏卫视、辽宁卫视等官方媒体,你们可以提供舞台给艺人戏谑调侃佛教,那么是否也敢提供节目频道和时间,让佛教徒和佛教学者正面宣讲佛教的思想?”

总结一句话,公共媒体是否有责任为言论自由的双方提供平等的机会?

此建议并不陌生,在大洋彼岸的美国已经形成成熟的制度措施。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颁布的《有线电视法》即规定了,因为广播电视资源的有限和传播的影响力,必须平等地对待种族、性别、性取向、宗教、阶级的言论表达。由此也形成了全美国有1100家广播电台和200家电视台都热心于宗教节目的格局。在美国的现代法治看来,言论自由不是一个人的自由,而是所有人的自由。其法理的形象表述就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的“思想的自由市场”。

美国的教派之争历来严重,信教者之间以及信教者与不信教者之间的思想冲突体现在美国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在公共生活领域,宗教言论本身是否应当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呢?“思想的自由市场”理念认为良好的社会必然建立在真理之上。真理如何发现呢?真理的发现有赖于这个共同体形成一个思想的自由市场。而言论是表达思想的主要手段,所以应当让所有的言论能够进入到这个公共的自由的市场。公共媒体的存在就是这个思想的自由市场的物质表象。由此,美国政府规定美国的公共媒体公司,无论是私营的还是公益的,都应当平等地为言论自由的双方提供媒体资源,使得思想的竞争能够自由与充分,真理才会越辩越明。

在新媒体时代同样如此。随着微博、人人网、脸书、苹果、谷歌等新媒体流行开始,宗教言论的自由进一步发展。不久前,美国国家宗教广播协会(National Religious Broadcasters,NRB)就认为部分新媒体公司在限制美国传统言论自由。

2012年6月8日,美国国家宗教广播协会通信副总兼法律总顾问Craig Parshall及多位基督教领袖呼吁媒体公司主动践行言论自由价值观。NRB与美国法律与司法中心(American Center for Law and Justice)共同发表了一份关于新媒体平台反基督教审查的研究报告,认为苹果公司删除还有宗教信仰内容的iTunes App;搜寻引擎巨擘Google拒绝接受一则由基督徒团体制作的保护生命的广告;脸书网站阻止“反同性恋”的言论传播。以上事件都表达出公共媒体,无论是营利还是公意,因为对社会价值的传播有着重要的影响,必须承担着相应的责任,给予各种社会价值以平等的机会,从而实现他们的言论自由。当然,相应的监管机构也应当制定基于言论自由价值观的审查制度。

反观中国,王教授的提议是否有可行性呢?中国现行的宪法都写入了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但是并没有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贯彻“思想的自由市场”的法律理念。对于公共媒体最为重要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颁布于1997年,也只是在第23条从言论自由的底线的角度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在“法海事件”中,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界定“法海”的符号含义。一方面认为是民间文化符号,另一方面却认为是佛教祖师级的宗教符号。宗教符号对于宗教认同至关重要。由此,一个社会,或者一个共同体,不同信仰的人群在公共交往过程中,是否首先需要建立共识的标准呢?比如,如非物质文化遗产运动,对于宗教文化与宗教符号是否也应该进行严谨的学术梳理,从而让所有人都接受这些优良的历史文化传统,并得到所有人的认同与保护,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呢?

归根到底,问题在于现阶段缺乏一个合理、有效的标准与共识。良性的社会只有建立一系列理性化、规范化的审查标准,才能在歧视、诋毁、言论、文艺创作、宗教符号等问题上达成共识。娱乐的底线是否触犯信仰的自由,除了主观标准之外,是否也应该实行客观效果标准,从而提醒文艺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对于其他信仰群体的尊重呢?具体伤害的标准是什么?这都需要社会各界搭建一个理性沟通的平台,协商一致。

美国的公共媒体法律发展已有百年,颇为成熟。中国的媒体法制与规范的发展仍有长远的道路要走。以收视率至上的电视媒体不妨先积极行动起来,学习台湾“思凡事件中”的媒体,邀请言论双方,特别是佛教一方参与辩论,即可增加收视率,又可为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了解真理、认识佛教的窗口。

如佛教教义所言,蛇具有“智慧”的一面。如果说蛇年注定是真理的年份,那这真理的一年需要那思想的自由市场的保障。莫要变成“劣币驱逐良币”,搞市场垄断,最终,蛇年只剩下了“烦恼”。

对中国佛教影响最大 最能体现中国佛教基本精神的十三部佛经

[责任编辑:马本州] 标签:法海 言论 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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