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宝:古刹变餐厅 “越界之举”谁埋单
古刹成餐厅究竟谁之过?(图片来源:资料图)
近日,北京东城区嵩祝寺及智珠寺两座古刹变身高档餐厅会所一事引起市民及媒体关注。市文物局核实,寺内确实存在经营活动,但是否经过批准还有待调查。(1月29日人民网)
古寺变高档餐厅,这样的事件并非偶然,这几年文保单位“越界之举”的新闻屡见报端。从北京故宫的建福宫建成会所,到南京的“宋美龄别墅”承办婚宴,再到今天的两座古寺庙变成高档餐厅,文物保护与商业开发频频发生冲突。有的出租场地赚取租金,有的私自扩建改作他用,有的进行“掠夺式”旅游餐饮开发。有业内人士直言,这只是被媒体挖掘的“冰山一角”,不少地方文保单位的出格经营行为实际上更为严重。
毫无疑问,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我国关于文物保护的法律条例很清晰,无法可依的情况并不多见。据介绍,国有文物的商业改造、营业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出现经营性会所,应该由文物主管部门执法,检查其是否危害文物安全、是否依法依规使用、是否履行法定手续。而之所以出现古寺变高档餐厅的行为,关键在于文物主管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让法规沦为一纸空文。而在问责方面,也存在界定不清、违规代价小等问题。某些个人或单位将文保单位进行私有化,甚至出现官商勾结的行径,有时可能连被告都找不到。相对于商业项目带来的丰厚利润而言,目前的文物保护处罚标准,显然力度不够。
笔者认为,文物并非不能利用,但以用代养、以用代保,都必须以保护和抢救作为原则和边缘。事实上,在国家文物局的规定中,并没有完全禁绝经营性活动,但必须是“与自身性质、任务相适应,面向公众的服务类经营性活动”。由此可见,文化经营是为了更好地传承文化,但如果过度放大商业附加值,则是得不偿失。呼吁相关立法部门进一步明确、细化新形势下文物保护单位合理使用的相关要求,才能更好依法保护文物。而作为文物管理部门,应该约束有关单位的过度经营行为,还文化遗产应有的公共属性。
针对北京嵩祝寺及智珠寺变身高档餐饮会所一事,北京市文物局28日称,经过文物执法队现场调查,确认两寺庙内部分范围被用作餐饮场所,古建筑内放置有餐桌但没有使用明火。但我们仍不得不想多问一句,文物场地变成厅餐,文物主管部门事后有调查核实,可在事前呢?是否有过制止?又是否存在不作为?在追究个案责任的同时,明晰、理顺对文物的管理权限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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