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宋佛教慈善事业制度
宋代在中国慈善事业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标志是出现了收养贫病老人的居养院和安济坊,收养遗弃婴孩的慈幼局,帮助贫苦人家抚养婴孩的举子仓以及专业葬珍机构漏泽园等等多种慈善设施。宋代佛教寺院之世俗化与社会化也是重要因素。因为僧侣在社会上原就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和领导地位,僧侣之卓越品质、坚忍情操,加之寺院经济之富厚,也使他们有能力承担重任。
宋代地方财政困难,公益事业无法顺利展开,要仰赖地方士绅和佛道教团体协助。其中佛教教团之努力和贡献显著。佛教积极参与公益事业,项目繁多,举凡桥梁、水利,道路修筑到地方治安巡逻等都不辞辛劳,出钱出力,令人感动。至于地方上之救济事业如养老、济贫、饥饿、慈幼和医疗等项目,也多由官方责成寺院之僧侣负责行政管理工作,使得宋代官办慈善事业得以顺利进行。
悲田坊与居养院
宋代是中国历史上慈善事业最兴盛发达的时代。政府和佛教界共同兴办的慈善机构,卓有成效的慈善活动,在中国历史上谱写了不朽篇章,也对社会和谐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北宋首都东京,设东、西二福田院,收容老幼、乞丐与残疾之人。从福田院名称可推知其与佛教的密切关系。福田院是官办机构,始终由寺院经营管理。宋仁宗嘉佑八年(一○六三),增设南、北二福田院,每院收容三百人,四院共计收容一千二百人。可惜除京师外地方城市情况不明。北宋前期除在京城设置福田院以外,从仁宗嘉佑二年始『置天下广惠仓』以救济『在城老幼贫乏不能自存者』。此后又提出更具体要求,哲宗元符元年(一○九八)诏在宋代慈善事业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元符元年十月壬午,详定一司救令所言: 鳏寡孤独贫乏不得自存者,知州、通判、县令、佐验实,官为居养之,疾病者仍给医药。监司所至,检察阅视。应居养者以户绝屋居,无户绝以官屋居之,及以户绝财产给其费,不限月分,依乞丐法给米豆,若不足者以常平息钱充,已居养而能自存者罢。从之。
诏书要求对鳏寡、孤独、贫穷、不能自存之人『官为居养』,并对病人给以医疗,在国家政策方面成为养济院与安济坊先导。
南宋政府采取更加有力的制度措施,慈善事业之计划详尽、规模宏大、设施齐全、内容广泛,在中国慈善事业史中具有划时代意义。居养院的正式设置,约在徽宗初期。居养院设置并非始于京师,而是始办于外地,而后传入京师。《宝庆四明志》载,明州所辖郸、奉化、慈溪、定海、昌国、象山六县居养院,分别设于哲宗元符元年(一○九八年)至徽宗崇宁二年(一一○三年)间。
居养院名称亦不一。微宗崇宁五年(一一○六)十月十九日,淮东提举司上言:『安济坊、漏泽园并己蒙朝廷赐名,其居养鳏寡孤独等,亦乞特赐名称,以昭惠泽。』结果『诏依京西湖北(应为京西北路)以居养为名,诸路准此。』这样,漏泽园的名称亦确定焉。
南宋,居养院历其发展高潮。南宋居养院设置极为普遍,不仅在临安,亦不仅在州、县治所,村野乡间,亦多设立。《朱文公集》载:郭份知常德府,因『义仓岁贩矜寡孤独甚厚,然其惠遍于市井而不逮山谷,请即乡落寺观分置居养院,以活远民之无告者』。然而尽管朝廷时颁诏谕,各地执行情况并不尽如人意,有些地方仅做官样文章敷衍了事,如镇江府丹徒县设置居养安济院,但『并不置造布絮钠被给散孤老屏弱之人,未副惠养之意』。当然也有地方官重视,做得较好,所建居养院规模颇大。南宋淳熙五年,重建的苏州居养安济院(原创置于北宋),『为屋六十有五、为楹三百有十、为室三十,长廊置础,对关列序,集痕老之无子妻、妇人无夫亲者分处之。幼失估恃,皆得舍焉。籍官民畴千六百六十亩,募民以耕,岁得米七百石有奇。旁著三凛,浚三井,厄舍、蔬圃,食用毕具』。
南宋居养院管理极严格。入住者必须有保人担保,经官府审查核实,进院要办理登记,以防止官吏舞弊、冒滥支给,以致『委实老疾、孤幼、贫乏、乞丐之人不霜实惠』但是无论怎样严格的管理,总不能彻底杜绝制度本身带来的诸如『胥吏冒请』、地方势要从中『冒滥支给』等弊端发生。
宋代居养院与安济坊皆由寺院管理。作为管理者的僧侣,每三年一轮换,在任期间可领取薪金,如管理业绩显著,可得到政府颁授紫衣、师号或度碟。院内具体工作,如管理金钱、米谷帐簿等事项,由各所在州县胥吏担当,有些地方让厢军十兵从事炊事、打扫及其他各种杂役。与此相应,居养院经费,由官府拨给没官田地、雇人耕作、收取、和课以充,若其不足,则由常平仓支出。
可知其以寺院为主体,以僧人为一首脑,但是沟通官府与民间,以一种具有相当完善性、整体性的机制,实施运作。
作者:王仲尧 编辑:邢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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