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兴办慈善事业,既彰显佛陀入世救世主义,又有益于人民生计和国家和平,以尽国民之义务。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并颁布新宪,宣告人人都是国民一份子,享有信仰自由等基本人权,同时也要尽国民之基本义务。生活在中华民国新宪下的国人,并不是很快就有了自觉的国民意识,许多佛教徒当然也不例外。但是,佛教中也不乏太虚等先觉者。邓尉山僧就指出,现在疮痍满目,兵匪横行,天灾人祸,沓然纷陈,死亡相籍,十室九空,苟不本我佛大慈大悲以救济人民,上而流为匪类,扰及国家,中而荡为游民,污及社会,下而终为贫苦,丧失人权。他们虽属可恨,而实堪悯,虽鲜于福力,然非无可救治。如果佛教同人,协力同心,共组善会,本我佛出世入世主义,阐我教自利利他精神,发起大悲大智。智则重于上求,务求出世之法,如镇江金山、扬州高旻、杭州天目等处修习禅定,武昌佛学院、安徽佛学校、常州清凉学院等处研究佛学,金陵宝华古林等处精持戒律。悲则重于下化,专在入世之法,如兴办孤儿院、贫民学校、游民工厂、施材施药等等。但是,出世与入世,本自融通不二,佛陀创教,正是要通过出世与入世的悲智双运,来救赎众生生老病死之苦。况且,佛经上还说,资生事业,皆与实相不相违背,佛法要从世谛中显明。大力兴办佛教慈善事业,正是扩充佛化,使“佛教”二字印入更多人的脑海中,再加上简单的佛学精神之训导,教养并举,使受益者深体佛陀慈悲救世、平等不二之本怀,从而“可收良民之效,将来定为福国之基”。既为佛子,又为国民一分子,理当为国家尽义务,为社会谋幸福,为人民觅生活。因此,立孤儿院,视人子如己子,养教兼施,使其逐渐自食其力。继之建贫民学校,教养流散游民,以防隐患于未然,翊政治之不足。其它如办游民工厂,收养流离失所者;办养老院,收容无依无靠老人,等等。 (邓尉山僧《劝请中国佛教提倡慈善刍议》,载《海潮音》第五年第十一期(1924年11月),《杂文》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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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建明
编辑:
王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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