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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傣族传统社会对南传佛教的规制

2013年11月05日 11:17
来源:凤凰网华人佛教 作者:刘华

其次,原始宗教的万物有灵抵制了南传佛教的信仰。傣族的原始宗教是以万物有灵为特征的。包括寨心崇拜、猎神崇拜、祖先崇拜、祭谷神等,另外还引入了一些印度诸神在里面。尽管从理论上说,原始宗教表达了傣族先民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初步探讨,但是这种万物有灵的观念所构建的宇宙秩序仍然是分散的,不成体系的。这既反映了傣族先民思维上的局限性,也反映出在氏族阶段整傣族社会的分散性。南传佛教在寺庙了仅供奉“帕召”(佛主),同时佛教构建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宇宙秩序。这反映了傣族统治者希望通过借助南传佛教构建傣族传统社会统一的信仰体系的努力。只是这种努力遭遇到分散性的原始宗教的抵制,只是部分的实现了其目标。

最后,原始宗教的“入世”心态抵制了南传佛教的避世心态。作为宗教,都有敬畏神灵的一面,但原始宗教与南传佛教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对世的态度上。原始宗教虽是万物有灵、祖先崇拜,但是这些信仰是直接与他们具体的生活利益息息相关的。换句话说,他们是希望通过对神灵的祭祀,或吸收神灵的部分力量,或向神灵纳贡以保护剩余的收成,或向神灵忏悔以消除自己的罪过等。这些信仰都具有强烈的功利色彩和目的色彩,所以,他体现了傣族先民浓厚的“入世”思想。南传佛教在教义上提倡无常无我,轮回业报。消极避世是佛教对世态度的重要特征。这使得南传佛教在传播中,其避世心态难与傣族的现实需要之间必然存在一种潜在的冲突,两种宗教之间也有潜在的矛盾。

可见,傣族原始宗教与南传佛教在地域性、信仰内容、对世心态方面的差异,导致其必然存在冲突。虽然,二者在长期的斗争中,最后达成妥协,形成相互吸收相互借鉴的共处局面。但是,这种共处并不能克服他们在教义和逻辑背后所隐藏的冲突。

五、戒律、法律规范僧团言行

以戒为师是佛陀在涅槃时对弟子的重要指示。历史经验反复验证,佛教没落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出家人丧失信仰、忽略经典和戒律,结果造成信众对出家人失去敬重。反之,如果出家人能严格遵守戒律修行,则会受到社会的尊敬。所以,戒律的产生既是对出家人修行的内在要求,更是社会和政府对加强僧侣的管理和约束的体现。有学者就认为:“宗教内律戒条根本上起源于政府的需要,是政府宗教政策的折射,体现了国家的法权意志。”

南传佛教在傣族地区传播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具有地域特色的戒律制度。南传佛教在中心寺都设有“布萨堂”(戒堂),“每月朔、望两日,各中心佛寺长老及所辖各佛寺主持都要到布萨堂诵经、忏悔”。通过对内心的不断忏悔来进行修行。如果内心不遵守教义,则属违反教义。在具体戒法上又分为六种:

波罗夷罪,又称驱摈罪。比丘犯有杀、盗、淫、妄语之罪时,为僧伽重罪是,立即逐出僧团,不可挽回。

僧残罪。有粗语、触摸女人时,将暂时剥夺僧籍,经特别手续,在二十多位僧侣面前坦白忏悔之后残能重返僧团。

偷兰遮罪。是上述两罪的未遂状态,按过错想当的原则进行处罚。

单堕罪。有小妄语、两舌等行为时,在空静处或向佛像忏悔即可,属于轻罪。

悔过罪。比丘为自己进美食者,悔过即可。

恶作罪。比丘为自己而相手、占卜预兆等不正当生活的,悔过即可。

这些戒律对僧侣的言行具有强大的约束力,致使僧侣不能轻易干涉俗世事务,不能随意干涉村寨事务,否则即有违反戒规的可能。而在判断是否违反戒规的标准上,南传佛教按动机进行判定。例如,在“比丘拐卖妇女”、“比丘骗取奴隶”、“比丘偷鸡”、“比丘指使徒弟偷盗”、“脱离佛门”等相关案例中,反复强调无论比丘是否有犯罪行为,也不论犯罪状态为既遂或未遂,只要有了杀生、偷盗、邪淫的动机,都将被赶出佛门,勒令还俗。这种以动机作为定罪处罚的标准,在法学理论上称为“原心定罪”,即“根据罪犯的初始动机定罪量刑”。佛教组织处罚犯戒僧侣之所以采用该原则,与佛教教义密不可分的。佛教讲究修心,而行为仅是内心的外在表现而已,行为的过错,要以内心的过错为依据进行判断、甄别。可见,对僧侣犯罪的认定标准严于普通人的认定标准。出家人要“远离贪嗔痴,勤修戒定慧”,这是他们言行的最低标准,也是最根本义务。基于特殊身份产生的特殊义务,法律与戒律都对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六、结语

南传佛教被傣族全民信仰却未形成强大的政治势力,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社会现象。通过本文对该现象的探讨,我们发现傣族传统社会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致使南传佛教难以积累庞大的庙产,也就难以对傣族社会产生经济影响力。高级僧侣的任免制度和布章制度决定南传佛教难以在政治上掌握主动。原始宗教与南传佛教在思维模式等方面的根本对立,导致二者即使出现融合现象,也难以客服内在的逻辑冲突。明争虽难看见,但暗斗却未停止。佛教戒律和法律对僧侣言行的约束也是显而易见的,导致他们不会轻易干涉俗世事务。综上所述,这些制约因素综合性的整体的对南传佛教产生影响,注定南传佛教在傣族地区即是流传几百年,即是成为全民信仰的宗教,仍然维持了“以政统教”的政教关系。明白这一点,不仅有利于深化我们对傣族传统社会法文化的研究,也对我们当前的民族地区宗教治理具有参考价值。

[责任编辑:李保华] 标签:族传统社会 传佛教 傣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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