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宗教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李向平在第八届觉群文化周上发表了《宗教交往 宗教文明 宗教和谐》的主题演讲,演讲摘要如下:
宗教是一个想象中的、同时也是一个具有制度形式、组织结构的价值共同体。它们的组合及其社会认同方式,迄今为止给予人类文明生活以极大的影响。它们同时也成为宗教交往、宗教与社会交往、宗教信仰与社会认同的重要方式。
就此而言,宗教是能够被视为迄今为止的重要社会交往结构,在社会生活、人际关系、社会协调中占据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非常重要的功能。因此,宗教能否与其他宗教自由交往,与社会自由交往,往往会涉及到宗教与宗教间的和谐。可以说,缺乏宗教交往的宗教,难以成为和谐的宗教。而一个现代文明的城市生活,则往往要依赖于宗教文明的构成。
以交往理性研究而著名于世界的思想家哈贝马斯曾经指出,“上帝的观念被转化成为一种逻各斯的观念,这种逻各斯的观念支配着信徒团契以及正在自我解放的社会的实际生活语境。上帝变成了一种交往结构的名称。这种交往结构迫使人们在由于人性的丧失而遭受惩罚时去超越他们偶然的经验本性,为此,它们通过并非他们本人的客观事物而间接相互遭遇,彼此邂逅”。
此外,特别关注宗教与全球化现象的宗教社会学家彼特?贝耶尔,亦曾以尼克拉斯?鲁曼的宗教是一种交往结构的概念,论述全球化背景中的宗教交往现象,以此作为分析工具处理全球化过程之中不同信仰和不同国家之间宗教信徒的交往。贝耶尔指出,这种具有交往功能的宗教体系,能够建构一种虔诚和神圣的社会现实,它们能够生产和再生产类似于经验、传统、神圣、超验存在、奉献、启蒙和转变这些现象及其社会意义 。
因此,本文在讨论当代中国社会中佛耶两大宗教的交往关系的时候,借助于“宗教交往”这一概念,试图把佛教、基督教视为当代中国人之中的一种社会交往结构,进而考虑宗教交往在社会建设、社会协调中的和谐功能,进而从宗教交往与宗教和谐的层面,讨论宗教文明的基本特征。
一、“宗教交往”是宗教文明的基本特征
宗教交往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具有宗教交往及其交往规范的社会化或社会化路径的问题,以直接将宗教交往的资源,参与现代社会交往秩序的构建。这将是社会文明与宗教文明的基本关系。
其中所包涵的基本问题是:宗教交往、宗教之间的交往、宗教信仰者之间的交往,它们之间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它们之间之所以能够构成社会交往的共享价值基础是什么?如果缺乏了这一共享的观念或价值基础,不同的宗教之间的交往、不同宗教信仰者之间的交往,是否还有可能?是否能够对普遍的社会交往具有促进的功能?我们认为,讨论这些问题,对于目前世界普遍关注的文明冲突、乃至那些基于宗教意识形态、信仰极端主义、排他主义的某些冲突,或许也能够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和讨论价值。
很明显,这一共享基础,可能不仅仅在于宗教,亦不局限于宗教信仰,而是基于现代公民社会的重叠理性。本文在研究佛教与基督教之间的宗教对话的同时,提出并且讨论一个“宗教交往”的概念,就佛教与基督教在当代中国社会中的交往关系,讨论宗教交往与社会交往的重叠性、宗教信仰认同与社会认同之共享关系。
从宗教社会化的要求而言,一种宗教体系、信仰形态,必然就是一种社会交往结构。虽然,上帝观念是以基督教为中心的定义方式,然而,如果把这个上帝观念转换为其他信仰对象,比如佛教徒基于一个共同拥有的佛陀信仰,佛教体系也就能够成为一种宗教交往结构。它说明,然后一个宗教体系,同样是能够作为一种人与人交往的观念和结构,依然是一种具有社会性的客观存在。
为此,本文主要关注两大层面:一是从宗教信仰者个体的角度,即如何培养信仰者个体的宗教认信、信仰认同及其认同方式、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和道德热情;其次,则是从宗教之社会交往层面,这就是一个如何培养信仰者个人对于宗教、信仰和宗教制度、及其对于现代社会公民权利的认同、忠诚,对于现代公民社会的整体责任感。它们是宗教文明的基本内涵。
所以,宗教交往的社会本质,就应当是,以信仰者社会属性和社会身份为核心的宗教交往及其与社会性的社会认同的关系,能够帮助当代中国人确定宗教认同与社会认同之“内部”或“外部”关系的方法,并且通过这个方法的讨论,进而将宗教认同与社会认同之关系,真正地置于“公共”与“私人”领域,使宗教交往、宗教对话的问题及其秩序边界更加清晰。
这就可以在宗教“内部”,处理其组织、体系与其信仰者成员的直接认同关系,而在其“外部”层面上,则与其他宗教、其他信仰者之间的交往方式,或者是社会交往法师、或者是私人交往方式。至于宗教交往的社会广度与社会深度,同时就能够对一个社会结构的社会化程度,能够形成一个基本的认识与把握。
这两大方面,基本构成了宗教交往、或宗教交往之社会广度与社会深度的基本内涵。为此,宗教交往、宗教与社会交往、宗教信仰与社会认同的社会建构等等层面的问题,拟以“宗教社会化” 概念为基础,涉及“宗教交往及其认同方式的社会化”等相关领域。
作者:李向平 编辑:邢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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