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曾文:读印顺法师《中国禅宗史》
2009年11月05日 14:59慧海佛教资源库 】 【打印共有评论0

在关于慧能传记部份,印顺法师认为《坛经》上所说慧能因听读《金刚经》决定到黄梅求法、不识字、慧能与神秀作偈呈心、慧能从弘忍受付法与袈裟、慧能南归在大庚岭被慧明追赶“夺法”、五年在广州四会与怀集之间避难、在广州法性寺论风幡之义和从印宗等人出家受戒、到韶州曹溪居住传法等等基本情节,都是可信的。总之,慧能作为一个历史人物不是抽象的,而是有血有肉的,是真实可信的。

关于《六祖坛经》问题,印顺法师根据详细资料进行论证,提出如下见解:

(一) 敦煌本《坛经》只是现存最古的本子,而不是《坛经》的最古本。认为从《坛经》成立到敦煌本成立已经是第二次被改变了。第一次在公元750年前后,是慧能弟子南阳慧忠所批评的:“把他坛经改换,添揉鄙谭,消除圣意”,是说有人用“南方宗旨”??“神性”可以离身,“身是无常,性是常”的观点,对《坛经》进行修改。第二次是由神会门下对搀杂进“南方宗旨”之后的《坛经》再作修补,时间在公元780——800年之间,主要增加与荷泽宗以《坛经》“传宗”(传承禅法的标志和依约)相应的“承此宗旨,递相传授,有所依约”、“递相传授一卷禅经,不失本宗”之类的词句,还有从过去七佛、大迦叶至菩提达摩以来直到慧能的西天、唐国的历代祖师的传法世系。

(二) 韦处厚为马祖弟子大义禅师所撰的碑文《兴福寺内供奉大德大义禅师碑铭》对当时流行的禅派神秀的北宗、在洛阳一带的神会的荷泽宗、吴地法融的牛头宗、马祖的洪州宗,皆有评论。在提到神会后继弟子时说:“习徒迷真,橘枳变体,竟成禅经传宗,优劣详矣。”意为在神会之后,弟子之间传法竟然形成以传授《坛经》为形式的传宗制度,即荷泽宗内部在传法时传付一卷《坛经》作为师徒间传承南宗的凭据,从而失去慧能南宗“默传心印”的宗旨,受到马祖门下的讥讽。敦煌本《坛经》中有关“坛经传宗”的部份虽是神会门下所加,但不能因此而说《坛经》是神会或其门下编撰的。

(三) 《坛经》的基本部份与神会及其门人的思想是有明显的区别的。《坛经》与神会及其门下虽然都说“坐禅”,论“无念”,论《金刚经》等,但他们着眼点不同,说法也有区别。例如二者皆讲“以无念为宗”,但《坛经》重于“念”是自性所起的作用,而神会重于“不作意”的无念;《坛经》中贯彻着“性”、“自性”的“南方宗旨”,而神会重佛性,重本来涅盘,本来具有如来智性;《坛经》以讲“摩诃般若”为主,神会一律改为“金刚般若”。《坛经》中的见自性三身佛、自性忏悔、自性归依等,反映的是慧能的思想,而神会及其门下的作品语录中没有这类思想。《坛经》中关于慧能隐遁和传法年代、不主张传衣、神会初参慧能时的回答等内容,不可能出自神会及其门下手笔。

(四)《坛经》的主体部份是慧能应韶州刺史韦璩之请在大梵寺说法——说摩诃般若,授无相戒。宋代契嵩《坛经赞》中提到的“定慧为本”、“无相为体”、“无念为宗”、“无住为本”等等,即相当于这部份。至于《坛经》中记载的慧能接引弟子的机缘、付嘱、临终情形等,属于后世所加。

(五)印顺法师把《坛经》分为敦煌本、慧忠见到的“古本”、契嵩见到的“曹溪古本”、宋代惠昕改编本、元代至元本(包括德异本、宗宝本),并且一一作了介绍。(第五章、第六章)

印顺法师的《中国禅宗史》已经出版近三十年。在这三十年来,国内外学术界对禅宗的研究取得很大进步,无论是在新资料的发现和研究整理方面,还是在研究领域的开拓、专题和专著研究的的发展方面,成绩十分突出。在这种形势下,印顺法师《中国禅宗史》中仍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受到人们的尊重。当然,现在看来书中某些地方有必要再加斟酌作出修正,有的观点还待进一步的论证和充实。这里仅扼要提出两点,请印顺法师考虑:

1、神会的生卒年。《宋高僧传》卷八〈神会传〉载为上元元年“建午月”

九十三岁去世,生卒年为668-760;《景德传灯录》卷五〈神会传〉为上元元年七十五岁去世,生卒年为686-760;宗密《圆觉经大疏钞》卷三之下〈神会传〉作干元元年七十五岁去世,生卒年为684-758。胡适根据《宋高僧传》神会死年有“建午月”的记载,考证他应死于唐肃宗末年(762)的五月,因为此年没有年号,而且五月是“建午月”,后人忽略此年没有年号的史实,误作上元元年或干元元年,从而考定神会死时九十三岁,生卒年为670-762。印顺法师参考王维《六祖能禅师碑》中的:“弟子曰神会,遇师于晚景,闻道于中年。”认为胡适考证神会死于肃宗末年(762)是对的,但卒年应为七十五岁,生卒年为688-762。“闻道于中年”中的“中”乃“冲”之误,“冲年”是婴孩至成年(二十岁),此与《圆觉经大疏钞》卷三之下〈慧能传〉所说神会十四岁初见慧能的记载相符合。然而近年在洛阳唐宝应寺旧址发现《神会塔铭》,记载神会享年七十五岁,干元元年去世,与《圆觉经大疏钞》的记载完全一致,可见宗密的记述是正确的,神会生卒年应为(68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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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曾文   编辑: 邢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