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寺院能够具备传授三坛大戒的资格?
2010年09月25日 14:36 】 【打印共有评论0

前往戒堂(图片来源:凤凰网华人佛教  摄影:丹珍旺姆)

《传戒管理办法》对传戒寺院资格的认定作了以下规定:

第六条 寺院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省佛教协会申请传戒寺院资格:

1、经过政府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2、纲领执事健全,有一人以上取得十师资格,常住比丘或比丘尼二十人以上;3、僧团道风纯正,僧众戒行清净,早晚功课、过堂用斋、半月诵戒、坐禅念佛等修学活动运作正常;4、大殿、戒堂、斋堂、僧寮等法务、生活设施可供三百名戒子需用。省佛教协会根据申请寺院的条件和传戒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审核,提出本省传戒资格寺院名单,报中国佛教协会审定。

第七条 经审定具有传戒资格的寺院,方可向省佛教协会申请举行传戒法会。省佛教协会经审核并商得省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须提前半年将传戒的时间、地点、人数、传戒十师及开堂、陪堂名单,据实向中国佛教协会申报,在得到正式批文后,方可举行传戒活动。

第八条 传戒期间,必须分别讲授戒本,组织新戒学习戒相律仪,戒期不得少于四周。传授比丘尼戒一律实行二部僧授戒制度。传戒仪规中烫香疤的习俗,应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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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邢彦玲
华人佛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