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同下的民族认同与宗教认同
2010年03月03日 09:30中国民族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编者按:民族与宗教的关系问题是涉及到全面认识中国和人类历史文化的大问题,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学术性,同时,它也是一个关乎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以及国际和平的重大现实问题。张践教授就民族宗教学课题撰写出了一系列论著,他在跨文化比较中总结出了民族宗教关系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类型,深入说明了民族与宗教的关系,开拓了我国民族宗教学学科的新视角,发出了我国宗教学界自己的声音。

民族是一种隐性的、非组织化的共同体,民族存在的客观性不容否认。研究民族问题不能绕开国家政权问题,因为国家亦是民族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宗教认同早于民族认同,二者之间存在复杂的关系,宗教认同可以增强民族认同,亦可以削弱民族认同,宗教作为民族要素中最敏感的部分,无疑需要密切而严肃地对待。

民族是一种隐性的、非组织化的共同体

民族是我们在日常政治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可谓耳熟能详,然而熟知并不等于真知,究竟什么是民族?民族有什么性质?这些问题长期争论不清。西方的一些民族学家甚至对民族存在的事实本身提出了质疑。法国学者德拉诺瓦指出,民族由于经常变化,所以并不稳定。英国学者霍布斯鲍姆进而认为,民族根本就不是一个客观存在,而是民族主义为了动员群众创造出来的概念。美国学者安德森根据民族属性不确定性的事实,提出民族是一个“想象的共同体”,即民族主义者根据居民的生存状态,用民族主义理论组织起来的。这些观点提示我们,民族共同体的性质并不那么“稳定”,边界并不那么“清晰”,概念并不那么“客观”,其中人为设定的东西很多。

笔者认为,与其他共同体相比较而言,民族这种“人们共同体”是“隐性的”和“非组织性的”。即“民族是在共同地域条件下形成,建立在共同经济生活基础上,使用共同语言,具有共同文化的、隐性的、非组织性的人们共同体。”毫无疑问,氏族、部落、国家、宗教、政党、社团的构成原则都是清晰的,组织体系是明确的。而民族在没有发生民族冲突的日常生活中,处于沉隐状态。不但同一民族的成员生活在一起不会感到自己民族身份的存在,就是在不同民族成员杂居的和谐社会环境中,人们也并不总是在唤醒自己的民族意识。值得注意的是,民族虽然属于一种隐性的社会存在,但是否定其存在的客观性却是不可取的,也与千百年来的社会现实不符。

而与民族高度相关的另一个政治语汇就是国家。民族与国家的高度相关性,可以从他们基本同时产生得到说明。正如德拉诺瓦所认为,国家是民族的显性的政治组织形式,民族是国家隐性的文化实体内容。可以说,研究民族问题不能绕开国家这一政治权力问题。

国家是民族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这个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结论我们耳熟能详。笔者在这里想要补充的一点是,国家也是民族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马克思主义强调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说阶级矛盾乃是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上必然的结果,不会因国家的出现而消失。但是就国家产生的本意而言,它就是为了调节这些矛盾而设,并非为制造矛盾而设,也不是说国家对于这些矛盾无能为力。可以说,“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其中已经内在地包含着“国家是调和阶级矛盾的机构”的意义。国家与隐性的、非组织化的民族不同,它从产生的那一刻起,就是在一种明确的意识形态指导下建立的,有明确的组织系统,有明确的目的性。 

过去,我们对国家的研究仅仅关注了其阶级压迫的职能,而忽视了其文明建设的职能。其实,国家是人类文明进步过程中伟大的发明,是人类利用理性的力量调整阶级、民族关系,控制自身行为的常态组织。与民族相比,国家是在社会意识形态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具有明确社会目的的、显性的、组织化的共同体。国家的建立应当有一定的民族文化基础,完全违背民族文化的强权政治机构是很难长命的。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一切民族的情绪、意愿、要求都是合理的,国家应当与民族的文化边界完全重合。因为民族是一种文化的共同体,其边界是模糊的、变化的、心理的,有许多人类想象的成分,如果政治完全被这种想象牵着鼻子走,将会失去理性调节的作用。

宗教认同与民族认同的相互关系

宗教认同与民族认同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民族宗教学的重要问题,这涉及到如何评价宗教对民族关系的影响。根据我国学者张海洋的考证,“认同”一词是从哲学、逻辑学的“同一律”发展而来。他对这个词有一个很简单的定义:“它主要作为动词,兼有对内‘求同’与对外‘识别’之义。”人是一种社会性的动物,人与其它动物不同,就在于人是具有自我意识的。面对广大的社会,无论个体的人,还是集体的人,都需要寻找一种认同,以便获得自己的归属感,增加精神上的自信,并争取获得物质利益。将认同的概念应用于宗教问题,那么宗教认同就是具有同一信仰的人群的自我确认和与抱有其它信仰人群的相互区别。而民族的认同,则是对于相同民族特征的人群的自我确认和与具有其它民族特征的人群的相互区别。

宗教显然是早于民族的一种文化认同,迄今发掘的旧石器时代晚期的墓葬,一些氏族成员的遗骨头部都朝着一个方向,身边有或多或少的随葬品。这说明他们对彼岸的世界已经有了某种共同的想象,这是早期宗教存在的证明。这种宗教的认同,对于增强氏族成员的团结,减少对于庞大的自然、社会异己力量的恐惧,具有强大的心理慰藉作用。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宗教是人类最早的文化形态,人类对于自然、社会的初步认识,都包含在原始宗教的形式中。正如吕大吉先生所说:“原始人的宗教,不但是整个人类宗教的发端,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人类社会各种文化的源泉。”

民族认同,则大体是与阶级、国家的出现同步的。就世界范围而言,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人类突破了氏族社会的血缘纽带,实现了以地域为基本组织单位的社会组织方式,这是从原始人群向民族过渡的关键一步。在原始社会的末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社会上出现了两方面的变化。一方面是个人活动范围扩大,原有的血缘氏族组织无法满足社会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社会分化成奴隶和奴隶主两大阶级。掌握了大量私有财产的奴隶主们为了管理好大批从其它部落抓来的或本部落因贫困沦落为奴隶的人,创造了一种新型的管理机构——国家。社会管理的职能从氏族转到了政府手中,实现了从血缘统治向阶级统治的过渡。民族也基本上是与阶级大体同时出现的。由于居住地域、经济生活方式、语言和文化的差异,使某一地区的居民形成了与其它地区居民保持不同特征的“人们共同体”,这就是民族。由于亚细亚生产方式“早熟”的性质,我国古代社会早于西方一千多年,拖着氏族社会的“尾巴”进入了文明社会。我国最早实行“家天下”的夏王朝,即是早期国家的开始,也是华夏民族的开始。有了华夏与周边夷、狄、蛮、戎的关系,也就有了最早的华夏民族认同。国家的政治统治范围确定了某一人群的生活地域、生产方式、交往文化和使用语言,使得“我群”与“彼群”相互区分,即民族的认同。

宗教认同与民族认同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不能一概而论。一般而言,越是在相对单纯、封闭的环境中,宗教的认同越有助于强化民族的认同。英国学者霍布斯鲍姆指出:“因为宗教原本就是人类用来团结力量、交流心灵的最古老组织之一。通过共同的仪式和兄弟之情,宗教便可以将完全没有共同性的人群集结在一起。”认同本身就是对内的“求同”和对外的“区别”,那么还有什么社会存在物能够像宗教图形、仪式、活动、观念那样具有象征意义?具有极强跨民族传播能力的伊斯兰教,全世界的穆斯林,不论属于哪一个民族,都使用阿拉伯语念诵《古兰经》。那么这种共同的宗教语言,就具有了超越性的凝聚力,使听到这一声音的穆斯林找到自己的教友。日久天长,共同的信仰就把他们变成了一个民族。比如我国的回族,就是从唐代以后陆续来到我国的阿拉伯人、波斯人、突厥人相互融合,并不断与汉族通婚而形成的一个衍生民族。亚洲另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印度,当1948年印度宣布独立时,在印度次大陆上生活的讲不同语言的部族有上千个,它们之间唯一的共同点,就是他们都信仰印度教。正是印度教的共同信仰,使他们共同组成了今天的印度民族。同样,散布世界各地的犹太人,他们已经失去了自己的家园,使用不同国家的语言,而且曾经受到相当严重的迫害,但仍然能够紧密地团结在犹太教的周围,民族性丝毫不减。 

在人类各个民族发展的历史上,宗教认同经常会变成民族的认同,产生增加民族凝聚力的作用。然而,民族认同与宗教认同毕竟是不同的东西,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宗教认同的核心是对某种超自然、超人间力量的信仰;而民族的认同,则主要是围绕着共同的地域、语言、经济生活、文化心理产生的,宗教认同至多是其中的一个部分。以我国的回族为例,在与汉族交往的过程中,伊斯兰教认同是其最大的民族特色。但是我国还有维吾尔、哈萨克、东乡、保安等9个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不能因为他们都信仰伊斯兰教,就将他们通通称为回族。他们之间的区别,则主要表现在语言、地域等方面。由于世界上民族类型的多样性,每一民族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并不完全相同,必须具体分析。

正是由于宗教认同不完全等于民族认同,所以宗教对于民族认同的作用不仅仅是增强,还会有削弱。在欧洲,原本拥有共同语言、文化和历史的克罗地亚人、塞尔维亚人、波斯尼亚人,由于分别选择了信仰罗马公教、东正教和伊斯兰教,今天已经被清晰地分成了3个民族。同样,原来都生活在古印度国中的民众,信仰印度教的人和信仰伊斯兰教的人,分别被划分到了印度和巴基斯坦两个国家,也变成了两个不同的民族。

尽管宗教不一定是构成每一个民族的核心要素,但无疑是民族要素中最敏感的部分。宗教的核心理念是对超自然、超人间力量的信仰,所以天然具有不可侵犯的神圣性。宗教信徒在长期共同的宗教生活中,获得了外部群众所没有的各种神秘的宗教感受,这也是教外群众很难理解的。如果这种宗教情感再与民族情感交织在一起,就会因民族自身所具有的“命运共同体”的属性,进一步强化其非理性的冲动。所以历史上频频出现了由于宗教问题引起的民族冲突,这其中既有封建统治者的人为利用,也有不明真相的群众的盲动。不论哪一种原因,由于信教群众人数众多、涉及面广、宗教本身的凝聚力强等特点,致使宗教引发的民族冲突格外残酷、血腥。在民族杂居区域,由于群众对民族宗教的极端敏感性认识不足而引发的群体事件,则是和平时期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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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践 编辑:王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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