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的文件规定,我国的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佛教的比丘、比丘尼、沙弥、沙弥尼、活佛、喇嘛、觉姆、长老;道教的道士、道姑;伊斯兰教的阿訇、毛拉、伊玛目;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女;基督教的主教、牧师、教师、长老等。全国现有宗教教 职人员约20万人。截至1989年底,全国经各级政府批准恢复开放的寺观教堂达四万余处。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举行宗教仪式和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同时还具 有传播宗教文化,渲染宗教气氛,陶冶宗教感情和具有净化人心、美化环境、对外友好交流 等综合性的社会功能(《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
国务院〔1981〕178号文件规定:“寺观的宗教收入、生产收入和其他收入,均归寺观集体所有,主要用于解决僧道人员生活、寺观维修和寺观内日常开支。任何单位不得抽调寺 观资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寺庙(包括道观等)的香火越烧越旺,寺庙的经济收入愈来愈高,与当初制定法规时的情况大不相同。在西南一家略有点名声的寺庙,粗粗一算,其年收入就要数以千万计。名气再高的,一柱香已升至上万元。再加上贪官污吏、黑道成功人士纷纷不惜万金求佛保佑,寺庙的经济收入更是一个劲的窜高。
事实上,目前我国的寺庙,特别是旅游风景区的寺庙,已经成为经济大户。在这种情况下,对寺庙经济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当进行调整,而且也有必要加大寺庙收入的审计力度。如果考虑到贪官污吏求佛保佑行为的泛滥,各界党政机关的纪律检查部门和检察院也可以蹲守寺庙,或者与寺庙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在这里抓贪官,事半功倍。
我国政府允许传教的所有宗教,其教义都是劝人行善的,都是维护社会公正和谐的。因此寺庙不应该成为贪官污吏的庇佑地,也不应该让贪官污吏在这里得到心灵的慰籍。同样,寺庙也不应该成为赚钱机器,否则就是:佛教变欲教,烧香变烧钱,出家变入世,慈悲变护恶。总之,寺庙不能只收香火钱,不做慈善事,更不能帮着贪官污吏恶人“念佛免灾”。
作者:绿韵 编辑:梅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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