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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玉明:市场化对宗教有一种消解能力


来源:凤凰网华人佛教

宗教活动场所能否市场化?应该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几乎所有宗教都反对其活动场所市场化,因为市场化对宗教有一种消解能力,会毒化宗教建立起来的神圣观念与宇宙模式。但在中国佛教史上,寺院内外开设市场又屡见不

本文作者:段玉明(图片来源:资料图)

宗教活动场所能否市场化?应该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几乎所有宗教都反对其活动场所市场化,因为市场化对宗教有一种消解能力,会毒化宗教建立起来的神圣观念与宇宙模式。但在中国佛教史上,寺院内外开设市场又屡见不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很多庙街和庙会。著名的如宋代开封的相国寺,宋明成都的大慈寺,旧时五台山、普陀山都有自己的庙街,而如佛诞会、观音会、弥勒会等也常带有交易的内容。

所以,寺院内外不是不可以开设市场,而且,由于房产在寺院恒产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往往多被出租给商贩做了商店。——按照宗教学的理论,宗教自有一种不被败坏的能力,不会惧怕市场化的毒化。与此同时,中国古代寺院的市场化又有自己严格的底线,除了以寺院名义进行的少数经营活动(如典质、客舍等)外,僧众直接卷入商贸活动是被严格禁止的。不仅如此,像僧众不会忘记寺院的神圣性一样,俗众其实也不会忘记。由于寺院神圣空间的特性,寺院内外展开的一切经济活动,会被认定都受到神佛的鉴察,一不能坑蒙拐骗,二不可亵渎神圣,否则会遭承受因果,这是中国古代寺院市场化的底线。倘能恪守这一底线,中国古代寺院是不反对在其内外开设市场,以及开展其他活动的。由此反观“少林寺乱像”,应该说,这一底线的两面都未得到商家严格恪守。前者的例子可以举出卖高香之类,后者的例子可以举出模特儿走秀之类。那么,这种市场化发展也就走过头了,伤害了宗教场所的神圣特性,最终会让信徒失去敬信。

与第一个问题相关的,还有僧众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中国古代寺院虽不反对僧众从事与宗教用品有关的经济活动,但带有欺诈性质的卖高香之类则是被严格禁止的。另外,以伎乐的形式演说佛法,也是中国古代僧众常见的形式,但目的是弘扬佛法而不是商业牟利。少林武术表演团如果不是弘扬佛法,而是纯粹的商业牟利,则与中国佛教的传统有悖,应该受到信众的责难。但若是为了弘扬佛法,事实上也的确弘扬了佛法,则不违背佛教古来的传统。

退后一步,古代寺院都有相当数量的恒产,可以保证僧众远离经济活动、清修度人。而建国以后,寺院恒产丧失殆尽,自养的压力迫使它必须与经济发生联系。于是乎原来不收门票的开始卖门票,不应收费的开始收费,并想方设法地开设各种聚财性服务,严重时甚至出现了坑蒙拐骗。正如孟子所说,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寺院的经济问题,这些涉足经济的事情短时期内就很难避免。像永信法师自己申辩的,文革结束时,少林寺20多个僧人,只有28亩薄地,连吃饭都成问题,何谈弘扬佛法?所以,对少林寺涉足经济的问题,应该放在建国以后整个佛教寺院遭遇经济困境的大背景中来考虑,多给他们一些理解和宽容。但少林寺自己,也应更加自律,将其经济活动尽量控制在不损害佛教神圣性的范围、控制在佛教戒律允许的范围。

关于地方政府与宗教活动场所到底是怎样一种关系,是一个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问题。这关乎到两个根本性的认识:一是产权的归属问题,二是管理的权限问题。寺院及其宗教文化财产的产权名义上属于全体僧众所有,但从未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只要有了些名气,特别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成功之后(如五台山、峨眉山、普陀山之类),便有地方政府出来成立一个如风景管理委员会之类的相关机构敛财,文化的主体与创造者反而得不到任何好处。出于经济的考虑,地方政府往往不顾宗教活动场所的特殊性、宗教文化的特殊性,采取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方式恶性开发,最终把一个个有些名气的宗教活动场所搞成了农贸市场。所以,有关方面应该进行宗教立法,肯定宗教活动场所及其相关文化的产权,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宗教活动场所的正当利益,而不是把它们当成唐僧肉,人人都想分一杯羹。

第二,按照有关法规,宗教活动场所应该接受地方政府的管理——即所谓属地管理原则,但这种管理应该是在尊重宗教信仰与尊重僧众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地方管理部门实质上应该是服务部门,其作用是协调、稳定、解决宗教信仰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如果忘记了服务的性质,管理权限过大,乃至可以随意处置寺院及其宗教文化(如将寺院及其宗教文化进行承包、在宗教活动场所周围乱建开发区等),就不仅不能做好管理工作,反而会增加宗教的乱象。所以,明确地方管理部门的职责与权限,也是避免“乱象”产生的重要的一环。

[责任编辑:马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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