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藏使宋所献诸物中,有“本处白玉叁佰玖拾斤”。这让我们联想到《宋史》卷四九O《于阗传》的一条记载:
开宝二年,遣使直末山来贡,且言本国有玉一块,凡二百三十七斤,愿以上进,乞遣使取之。善名复至,贡阿魏子,赐号昭化大师,因令还取玉。
直末山来贡,应即开宝二年十一月事。《宋会要辑稿?蕃夷》七之三:“(开宝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回鹘、于阗国皆遣使贡方物。” 《宋史》卷二《太祖纪》:“(开宝二年十一月)庚申,回鹘、于阗遣使来献方物。”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开宝二年十一月”:“庚申,辉和尔、于阗皆遣使来贡方物。”,“辉和尔”即回鹘别译。此次回鹘、于阗联合使宋,于阗方面的代表应即直末山。在正式的进奉之后,直末山又提到其国另有巨玉一块,“凡二百三十七斤,愿以上进”,让宋太祖派使者往取。所以如此巴结,还是希望与宋建立一种特别的关系,以在其与喀喇汗国的争战中获得支持。事后不久,于阗国僧善名复至。乾德三年五月,善名曾经代表于阗使宋,可以视为宋之“熟人”。于是乎,宋太祖委其为使回国取玉。善名回国取玉无有下文,而法藏却带来了一块重达三百九十斤的白玉,两者之间应非巧合。也就是说,法藏所献巨玉很可能就是直末山提到的、善名回取的那块玉。一重二百三十七斤,一重三百九十斤,两者之间何以相差一百多斤?谭世宝先生推测:法藏所献或非一块,而是两三块,“其中包含了二百三十七斤的那一块”。还可以有另一种解释,即直末山提到此玉时并不知道确切重量,实际较其所说更重。而最合理的,笔者怀疑“二百三十七斤”之“二”应为“三”误。即直末山本来就称“三百三十七斤”,因为形近,“三”被《宋史?于阗传》转抄成了“二”。这样,“三百三十七斤”与“三百九十斤”便差可相近了。
按《安葬舍利碑》引《龙兴寺泗洲院西天于阗国帘前赐紫光正大师法藏状》称,法藏离开于阗前往西天寻求佛像、舍利为开宝三年(970年),其使宋时间即必在开宝三年之后。后晋时,张匡邺、高居诲受命出使于阗,“自灵州行二岁”始达 。此当包括了路上的各种稽延,实际路程不至于耗时如此之长。例如,依治于阗史者的研究,德从(应为“从德”之误)继承王位当宋乾德五年(967年) ,然四年二月尚在宋京,其间即只有一年上下的时间供其返回。而且,以乾德三年于阗国王三遣使者使宋,其行程费时亦不当跨年。考虑到其前往西天尚需时日,法藏使宋的时间最早亦不当逾于开宝四年以前。《宋史》卷四九O《于阗传》:“(开宝)四年,其国僧吉祥以其国王书来上,自言破疏勒国得舞象一,欲以为贡,诏许之。” 于阗破疏勒获舞象、良马并其它宝货,亦见于P5538a《于阗王尉迟苏拉与沙州大王曹元忠书》。值得注意的是,吉祥之来仅为请贡,其后是否前来则不获见记载。笔者的意见,既为宋朝所准,于阗似无理由不履行承诺,时间则以开宝五年或六年为宜。其来不见于宋代正史,或是因为前面已经记载过此事。同样,于阗来献巨玉不见于正史记载,也或是因为此事前面已经有过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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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玉明
编辑:
邢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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