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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良:日本用法律手段处理邪教的启示


来源:凤凰佛教

编者按:2015年12月12日,由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宗教与法律研究中心、重庆市华岩文教基金会、凤凰佛教主办的中国的“第三届‘宗教·法律&middo

中国人民大学佛教与宗教学理论研究所张文良(图片来源:凤凰佛教 摄影:李保华)

编者按:2015年12月12日,由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宗教与法律研究中心、重庆市华岩文教基金会、凤凰佛教主办的中国的“第三届‘宗教·法律·社会’学术研讨会》”在重庆华岩寺拉开帷幕。本届研讨会一方面致力于促进宗教与法律的跨学科互动,以加深对二者关系的学术探索;另一方面也寻求多元文化间的理性对话,以推动宗教、法律与社会多学科研究在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中国人民大学佛教与宗教学理论研究所张文良发表题为《日本用法律手段处理邪教的启示》的论文,摘取部分内容如下:

在1995爆发的奥姆真理教事件之前,在日本,邪教问题虽然也存在,但似乎并没有成为全社会关注的对象。奥姆真理教事件以空前激烈的方式,显示出邪教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也显示出邪教一旦失去控制可以给社会带来多大的危害。为了对付邪教的反社会行为,日本政府和社会动员了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包括政治力量、军事力量、警察力量、社会舆论的力量来打击邪教,限制乃至消除邪教的社会影响。与此同时,作为一个法制社会,日本政府以法律为武器,通过对邪教骨干分子锲而不舍的追捕、起诉、判决等,揭露了邪教的反社会本质,伸张了社会正义,昭示了正义必将战胜邪恶的法则。以下,以对奥姆真理教的审判为例,对日本用法律手段处理邪教的经验和教训略作考察。

一、日本语境中的“邪教”与“激进主义信仰团体”

在日语中原本也有“邪教”一词,但其含义与汉语中的“邪教”一词并不完全一致。而且日语中的“邪教”一词主要在明治(1868-1912)到昭和(1926-1989)初期使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其使用频率极剧下降,在现在的学术界和社会上已经很少使用。在当今的学术界,提到反社会性质的宗教团体或与反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用“激进主义信仰团体”一词来表达。这一概念的内涵与中文中的“邪教”的内涵有交叉,即“激进主义信仰团体”也包括一切反社会性质的宗教团体。但两个概念又有不同。即使不是宗教团体,而是以其他名义从事反社会活动的组织和团体也包括在“激进主义信仰团体”之中,所以“激进主义信仰团体”一词的内涵比中文中的“邪教”一词宽泛。

在江户时代, 幕府政府严厉镇压外来的基督教,将与传统的佛教不同的基督教视之为“邪教”或“邪宗”加以镇压。这一政策一直延续到明治初年。直到1873年(明治6年),基督教信仰合法化,基督教才摘掉了“邪教”的帽子。

在明治时代,政府对所谓“淫祠邪教”采取了严厉取缔的政策。“淫祠邪教”的说法在中国古代就存在,指地方上私自建立的、未得到官方批准的民间信仰形态。明治政府基本上也是在同样的意义上使用这一说法。在明治时代,政府所取缔的宣扬以所谓“神水”治疗霍乱的莲门教、供奉弥勒佛的大本教以及所供奉的神灵来历不明的一千余座神社都属于这一范畴。

在昭和前期,日本政府对“邪教”同样采取了严厉的取缔和镇压的措施。如昭和8年(1933),神道天津教被认定为“邪教”,其本部被警视厅查封。昭和10年(1935),大本教被认定为“淫祠邪教”,其本部被政府捣毁,这就是第二次大本教事件。这次事件使大本教受到毁灭性打击,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才其教势才得以恢复。

在当今的日本语境中,“激进主义信仰团体(cult)”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具有显著反社会性格、甚至从事暴力恐怖活动或欺诈等犯罪行为的团体和组织如奥姆真理教、法之华三宝行等;二是具有某些反社会性格,但并没有显著的反社会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团体和组织,如显正会、幸福的科学、山岸会、耶和华的证人等。这些组织虽然没有明确的犯罪行为,但由于其教义和组织上的特异性,因而受到政府机关的严密监控。当然,关于“邪教”或“激进主义信仰团体”的定义,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社会上皆有不同的声音,迄今为止,也没有一个大家公认的定义。特别是宗教团体非常反感媒体动辄给人扣“激进主义信仰团体”的标签,甚至有修行团体的领导人以被人称为“激进主义信仰团体”为由而起诉学者、媒体、出版社等。可见,在不同人的心目中,“激进主义信仰团体”的内涵是不同的。

由于“邪教”一词具有明确的否定性内涵,甚至与恐怖主义、暴力性反社会组织相等同,所以,我们在使用这一概念讨论日本的宗教团体时,需要十分慎重。如“奥姆真理教”、“法之华三宝行”等犯下反社会罪行并受到法律惩处的宗教团体,无疑是不折不扣的“邪教”。但某些虽有反社会的思想和反社会行为,但其行为尚未碰触法律底线、尚未受到法律惩处的宗教团体和组织,如果称之为“邪教”可能让国内读者将它们与“奥姆真理教”等同起来,误导读者。为了较为准确地把握这些团体的性质,可以称之“激进主义信仰团体”。

二、对奥姆真理教的世纪审判

1995年3月20日,在日本东京的地铁霞关站,发现不明化学物品,乘客和车站工作人员有十二人死亡,四千人受伤。因为霞关站附近是日本议会、政府机关所在地,这次恐怖事件震惊了日本社会。后来查明,这次恐怖袭击事件是宗教团体“奥姆真理教”所为。在此之前,奥姆真理教就因为牵涉到杀人、生产危险化学物品等嫌疑,引起国家公安机关的严重关注,准备对其进行刑事调查。一般认为,奥姆真理教意识到一旦遭到公安机关调查,其社会形象将受到极大打击,甚至面临被解散的危险。为了挑战国家权力,转移警察机关的注意力,奥姆真理教铤而走险,在公共场所制造了上述恐怖事件。当然,公安机关很快查明事件的原委,日本政府调动一千五百余名警察,对奥姆真理教的设施进行了空前规模的搜查,逮捕了教主麻原彰晃等教团干部,并对19名逃跑的成员进行全国通缉。随着潜逃十七年的奥姆真理教成员高桥克也落网并在2015年1月16日被宣判,关于奥姆真理教的世纪审判告一段落。自1995年始,奥姆真理教信徒共有484人被捕、189人遭起诉,其中,包括教主麻原彰晃在内的13人被判死刑(尚未执行)、5人被判无期徒刑。

奥姆真理教从成立到覆灭,虽然只有短短的十余年,但在其发动包括东京地铁沙林事件在内的一系列恐怖事件中,造成29人死亡、6000余人受伤的骇人悲剧,严重挑战了日本战后的社会秩序和人们的心理底线。这些成员受到法律的制裁是罪有应得。而今,关于奥姆真理教的法律诉讼虽然告一段落,但留给人们的诸多思考并没有结束。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对奥姆真理教成员的审判都是公开进行,允许新闻机构和普通市民旁听。在宣判之后,像《朝日新闻》等全国性报纸都全文刊登起诉书和判决文。这虽然是日本司法机关信息公开的制度安排,但同时也是对国民进行一场认识邪教和反对邪教的教育。

三、“宗教法人法”与奥姆真理教

日本现行的“宗教法人法”颁布于1951年。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制定的“宗教团体法”相比,新的宗教法取消了神道教的特权地位,确立了政教分离、信仰自由的原则。如宗教法人资格的获得由审批制改为了备案制,也就是说,只要向政府提出备案,原则上任何宗教团体都可以获得宗教法人的资格。战后,日本的宗教特别是新兴宗教获得迅猛发展,与宗教法人法的实施是分不开的。

“宗教法人法”在战后也经历过几次修改,但主要是为了与新颁布的教育法、社会福祉法等其他法律相配套,主要的条项皆无大的改变。而该法律第一次遇到严重挑战,恰恰与奥姆真理教有关。1989年,奥姆真理教向东京都政府提出宗教法人资格的申请。但由于政府掌握了一些关于关于奥姆真理教的负面情报,如不让家长与加入奥姆真理教的孩子见面、与教团附近的居民之间多有纠纷等,政府部门未立刻批准奥姆真理教的申请。奥姆真理教认为受到了歧视,组织信徒到东京都政府抗议。后来,麻原彰晃得到达赖喇嘛的推荐信,再次向东京都施加压力,才得到宗教法人的资格。取得宗教法人资格,意味着奥姆真理教的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成为奥姆真理教逐步坐大、以至于恶性膨胀的直接原因,也成为后来日本政府修改宗教法人法的最大动因。

奥姆真理教制造的最骇人听闻的事件,是1995年3月的东京地铁沙林事件,而在此之前,奥姆真理教还制造了坂本堤律师一家三人灭门事件、松本沙林毒气事件等恶性事件。这些事件发生后,日本的公安部门也曾怀疑奥姆真理教是背后凶手,特别是发生在1989年的坂本一家灭门案,案发现场发现了奥姆真理教的徽章,而且坂本律师担任奥姆真理教受害者的辩护律师,对奥姆真理教一直持批判的态度。但由于奥姆真理教是合法的宗教团体,其活动受到法律保护,公安部门如果未得到教团的同意,不得强行进入教团设施内部,更不能随意传唤、审问宗教人士,所以这些案件的调查迟迟没有进展。而关于发生于1994年、导致8人死亡的松本沙林毒气事件,据说日本公安厅已经掌握确切的证据,证明是奥姆真理教所为,并且已经准备采取强制搜查的行动,但由于这次行动需要公安、检察、法院、自卫队之间的协调、需要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时间受到耽搁,结果在采取行动之前,奥姆真理教提前动手,制造了东京地铁沙林事件。公安部门首当其中,受到各界的批判,但客观地说,公安部门也确有受制于现行体制和现行法律的无奈。

地铁沙林事件之后,根据“宗教法人法”,宣布解散奥姆真理教,此后,任何人不得再以奥姆真理教的名义从事宗教活动。修改“宗教法人法”,规定跨地区活动的宗教团体的法人资格审查由地方政府,转移到中央政府;任何宗教必须活动公开、财务公开,任何人都有权了解宗教团体的活动内容和财务内容;政府若对某宗教团体的活动有疑问,经过由专家组成的宗教咨议委员会的同意,可以进行强制搜查等。“宗教法人法”的修订,是日本政府和社会吸取处理奥姆真理教事件的教训所采取的措施。在此之后,日本政府加强了对激进主义信仰团体的监控,严防再次出现类似奥姆真理教事件那样的恐怖事件。从十余年的实践看,应该说,法律的修订对遏制邪教的发展还是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四、“破坏活动防止法”与邪教

“日本破坏活动防止法”,简称“破防法”,最初制定于1952年,原本是对付日本共产党等左翼激进主义团体的法律。该法总则规定“本法对于暴力主义破坏活动的团体,在规定必要限制措施的同时,对于刑法有关暴力主义破坏活动的刑罚规定进行了补充,以便达到确保公共安全的目的”。但该法在制定之初就遭到日本共产党等左翼势力的激烈反对,知识界也普遍持批评态度,担心日本国民的基本人权受到侵害。故该法的第二条又规定“本法对国民基本人权具有重大关系,因此,为了确保公共安全,只有在必要的最小限度内,方准适用解释”。该法中的“暴力主义破坏活动”是指“内乱”、“阴谋内乱”、“帮助内乱”、“诱致外患”、“援助外患”等,有些类似于颠覆国家罪。该法的第一次适用是1961年12月2日的“三无事件”。当时,以旧日本军的将校为首的一批人准备发动起义,暗杀政府要员、攻占日本议会。由于其指导思想是“无税、无失业、无战争”,故称“三无事件”。不过,在此之后,该法再没有被动用过。

在奥姆真理教事件之后,为了彻底摧毁这一邪教集团,日本政府除了展开大规模的搜捕和审判之外,还准备根据“破坏活动防止法”宣布奥姆真理教是具有反政府、反社会性质的团体,对奥姆真理教的信徒和教团干部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如果适用于该法,那么奥姆真理教的信徒和教团干部必须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自己的行踪,任何帮助教团传教和宣传者,都将视为违法行为。但在处理奥姆真理教事件是否适用“破防法”的问题,政府和知识界的立场严重对立。对立的焦点有二:一、奥姆真理教作为宗教团体是否具有鲜明反政府的政治倾向;二、奥姆真理教是否对社会仍然具有持续性的危害。为消除社会疑虑,凝聚社会共识,政府先后举办了六次听证会,给予奥姆真理教的教主麻原彰晃和教团律师进行自我辩解的机会。最后,政府虽然认定奥姆真理教力图通过暴力手段达到建立“政教合一”的奥姆真理王国的目的,是披着宗教外衣的政治团体,但在逮捕了其骨干成员之后,奥姆真理教实际上处于瘫痪状态,不再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危害性,故认定不适用于“破防法”。

五、日本利用法律手段处理邪教的启示

日本运用法律手段处理邪教的经验和教训给我们诸多启示。首先,要充分认识到邪教的社会危害性,对那些教义多谬说、对信徒有欺诈行为、与周边社会关系紧张的宗教组织,要加强监控,防止发生骇人听闻的反社会事件。其次,对邪教的审判和判决要公开,执行要迅速,以对潜在的邪教产生震慑。奥姆真理教事件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对教团成员的审判持续了二十年。虽然有多人被判处死刑,但迄今尚未有一人被执行。奥姆真理教的教主麻原彰晃也还在监狱中。这其中有日本法律制度的原因,但从打击邪教的效果看,其法律时效性确实让人诟病。奥姆真理教之后,日本又出现了“法之华三宝行”等邪教事件,同样给社会带来很大冲击。法律手段具有滞后性,单纯依靠法律不可能杜绝邪教的危害。要根绝邪教,就需要消除邪教产生和存在的土壤,而这就需要动员教育界、宗教界、知识界、舆论界等全社会的力量来与邪教进行斗争。

当然,用法律手段处理邪教在日本也遇到许多挑战。关于邪教是“公共恶”或“绝对恶”,大家没有异议,但具体到处理邪教的具体步骤,问题就不再这么单纯。如在处理邪教教主和骨干的同时,如何保障误入邪教组织的普通信徒的基本人权?在通过立法来预防和处理邪教的同时,如何防止因立法导致的冲击或损害其他宗教利益的结果?法律手段的有效性和边界在哪里?正如关于“破防法”的争论中所看到的,这些问题在法律界、宗教界和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而持久的争论。

[责任编辑:邢彦玲]

标签:张文良 宗教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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