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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慧法师:谁有权决定“安乐死”?


来源:凤凰网佛教

正值上幼儿园年龄的5岁男孩,被母亲带着在山里“修行”,这个年龄最小的修行者,牵动了终南山一众修行隐士的心。

编者按:佛教如何看待临终救治?如何看到“安乐死”?2018年7月5日,台湾地区举行安乐死公投听证会,在出席听证会的4位学者中,3位都支持开放安乐死。台湾玄奘大学宗教与文化学系教授释昭慧则持反对意见,她认为人的本能与意愿常冲撞,她看到许多个案虽然强调自己想死,但展现出来的每个动作却是求活。昭慧法师会后写下这篇感言。全文如下:

昭慧法师发言(图片来源:凤凰网佛教)

7月5日下午在中选会讨论安乐死公投案时,除了相关部会政府官员与提案人外,连同我共有4位学者专家应邀发言,除了我是伦理学者,其他都是法律专家。

安乐死可依其被动或主动程度而再作分类,由于《病人自主权利法》已可允许医师被动撤除维生设备,因此本项公投案,目的是进一步推主动安乐死──包括医师对病人施打致命药物,以及医师提供病人以致命药物或致命设施。

我发言时表示:过往曾同意,让一只误食毒饵而每一秒都活在剧痛中,且已无法医治的狗狗,由动物医师注射针剂,让它提早离世,以免它在剧痛中“延长死亡的过程”。而由于个人是“众生平等”论者,认为“生命求活的本能无分轩轾”,应予平等尊重。因此,动物倘若可以安乐死,人就可以考虑安乐死;人若不应安乐死,就不宜动辙为动物安乐死。准此而言,我算不上是任何情况下绝无例外的“反安乐死论者”。

然而就自己陪伴病患的经验,发现病患即使是死意甚坚,但是在病苦极深之时,依然会依本能的求生欲而奋力求活。由于终结生命的“自主意愿”,经常与延长生命的“求活本能”强烈冲突,作为非当事人的我们,可以仅接受病患的“自主意愿”,而不尊重他们的“求活本能”吗?这是我非常迟疑,也不免质疑的焦点。

个人比较重视的是,应尽全力让患者免除一切“无意义的疼痛”。例如:导致病患痛苦的侵入性治疗,若已毫无治愈可能,只是无谓地延长着他的死亡过程,这难道是必要之恶吗?还有,假使病患宁可自然死亡,也不肯接受带来极大痛苦的侵入性治疗,我们能尊重他“拒绝医疗”的意愿吗?

然而,这方面的问题,依于即将实施的《病人自主权利法》,应该已可解套。依于该项法令,病患或家属已可明确表达放弃治疗的意愿,甚至已可要求撤除维生设备。然则本次提案的“安乐死”,已是由医师与医务人员为病患“加工助杀”,可惜的是,作为未来可能被要求执行此一“助死”任务的医界,竟无一人参与此次听证会。

即使是《病人自主权利法》,有关“容许摘除维生设备”的规制,在伦理上还是很有争议的。以美国的泰莉(Terri Schiavo)个案而言,她因持续性植物状态,而被插管喂食长达15年,后经法院判决,准予撤除喂食管。然而在摘除营养与水分的维生系统后,泰莉是经过13天才死亡的,这表示她是在13天后,活活地饥渴致死。这样缓慢而痛苦的死法,真的就会比“一针毕命”更为人道吗?

而这依然是前端的“过度医疗”,所导致的后端问题──当初在泰莉无法自主进食之时,假如不插入喂食管,到后来就不会有活活折腾15年,最后依然面对“拔管”的悲剧。

今天的听证会,四位学者专家中,除我之外的其他三位,都赞成人工助杀式的安乐死。这应该只是巧合,而非官员有意为之。但是在听证会结束前,我还是诚恳地建议主席,未来召开这类听证会时,宜应求取正反双方人数与专业领域的平衡。否则我担心,听到赞同方过于“一面倒”的说词,却听不到反对方的充分理由,会让参与审定公投案者因信息过于片面而产生误判。

例如,座中某位资深法律专家,竟然一再将“安宁疗护”直接称作是“安乐死”。其理由是:注射吗啡终究还是会致死。“安宁疗护”与“加工助杀”其实都是“同意杀人”,其差别只在于,前者分多次注射吗啡,后者是一次到位。

这样粗糙的说词,让我非常难以接受,虽然不足以为安宁缓和医疗代言,依然忍不住反驳他:

1. 安宁缓和医疗的目的,根本就不是“同意杀人”,而是为了减轻或免除末期病人的痛苦,增进尊严、无痛的生活质量,这怎么可与加工助杀的“安乐死”混为一谈?

2. 就我过往的照护经验,因癌末而接受缓和医疗的患者,最后还是会因癌症或并发症而死,怎么可以将所有缓和医疗患者的死因,都归结到吗啡注射?

3. “多次少量注射”与“一次大量注射”,怎么可以划上等号?假如一次灌入三公斤咖啡会让人致命,这也绝不表示,人们不可每天喝一杯咖啡吧?

看来法律专家即便深谙法律,依然可能会在医疗领域信口开河。然则这类事关民众“生死大事”的听证会,涉及“安宁缓和医疗”与“人工助杀”的异同分辨与利弊得失,还是以邀请安宁缓和医疗专家出席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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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上杰 ]

责任编辑:徐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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