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功德”与“慈善”的互动关系
功德是佛教信仰的要求;慈善是公共事业和公共爱心。功德能够与慈善整合,既有内在的关联,亦有彼此的分别,但总的来说,却不能简单地混同为一件事情。
功德业报的功德信仰方法,我以为主要是以佛教信徒为对象而言的。如净空法师1996年4月于美国达拉斯佛教会讲《地藏经》大意时说:“福德是可以自己与他人受用享受的,比如金钱、房屋等;而功德是自受用的,修持清净心是可以让福德转化为功德。”
对于建立佛教信徒的功德信仰来说,无论做的是教内还是教外的慈善事业,那是无法采用经济运作方法的,更不能使用市场营销的方法。那样的话,这些事业尽管也具有信仰和慈善的考量藏在背后,最终也难免建构了一种“买卖式的信仰”、营销式的慈善服务。
采用这种方法,即使你没有要求,我也能够给你制造出一种要求,使你接受我的营销目的。虽然这是具有信仰而做的种种功德,但这却构成了营销式慈善或买卖式信仰的弊端。这是我在2007年曾经提过的“慈善特殊主义现象”、或者是“残补式的慈善公益服务方法”。
与此相异,慈善事业则是社会共同的公益事业,是一种不能局限于佛教信仰对象的公共服务。如果采用市场方法或营销方法,我以为是无伤大雅的。关键是不能把挣来的钱胡乱开销了,而只能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用于公共慈善事业。
市场营销的方法,是慈善事业的一种经营方法。即可依据于宗教,亦可依托于其他社会组织。即使把宗教做出产品,构成竞争,实现慈善事业公共服务的目的,其实也无可厚非,本无不可。
当前欧洲正在兴起一种名叫“社会企业”的公益慈善方式,可使用商业、企业的管理与运作方法,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也可用从中获取一定的报酬,但按照社会企业的注册法规和经营宗旨来说,其所得资源统统要用之于社会慈善事业,不得用于他途。迄今为止,欧洲地区已经有不少宗教组织在以社会企业的名义从事社会公益事业。这样做的好处是,它们能够自负盈亏,非但不给社会增加负担,还能够完全做到自治、自理、自养,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来直接从事社会公益事业。
一种信仰,两种境界,当然就是两种结果。教内人士谈功德,行善积德,本是信徒的分内事;教外服务则求其公共效益。因为,慈善事业乃是一门共同的、公共的、普遍的事业,它们受益的对象,并不局限于佛教信徒。
慈善事业既是经济事业发展的晴雨表,也是调节贫富差别的平衡器。当代社会一般具有三次分配。通过市场实现的,是人们收入的第一次分配;通过政府调节,实行的则是收入的第二次分配;在习惯、道德、宗教信仰的影响下,个人出于自愿将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社会,乃是其中的第三次分配。公益慈善事业,实际上就属于这第三种分配。如果把佛教的慈善行动局限于慈善拍卖方法的话,那么就有可能会忽略了第三种分配所包涵的社会意义与社会功能了。
因此,慈善是功德,却不局限于功德;功德是慈善,但要求普遍的慈善。在中国社会目前尚无公益慈善基金组织,佛教界大多局限于僧团、寺庙而无教团组织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基金的前提下,佛教界的慈善拍卖行动,本无厚非之处,只是出于宗教慈善、公共事业的更高要求,其中还有值得思考的地方甚多。
作者:
李向平
编辑:
李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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