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兵:佛教反对自焚 为泄愤自杀者更是犯杀生重罪
人肉燃烧时,腥臭难闻,以此腥臭供养佛,恐怕佛也不会欢喜接受吧。若为泄愤、反社会以瞋恨心自焚,就更是犯杀生重罪
编者按:自杀,是自古以来习见不鲜的现象,在物质生活飞速提高的现代社会、发达国家,自杀率并未降低,已成为人类十大死因之一。莲池大师又在《菩萨戒问辨》“反戒焚身”条斥焚身为“妄作之凶”,谓“律制烧身燃指,悉皆得罪”。
徒自焚烧,安能灭罪(图片来源:资料图)
自杀,是自古以来习见不鲜的现象,在物质生活飞速提高的现代社会、发达国家,自杀率并未降低,已成为人类十大死因之一。自杀,乃人对现实绝望时所采取的唯一的、最后的自我保护手段,大多数自杀者并非真的想结束生命,而是企图用自杀行为影响他人。
几乎所有的正规宗教都反对自杀。基督教认为生命属于上帝,自杀表示对上帝的蔑视,自杀者死后永远不能进入天堂,要在地狱遭受酷刑。印度教说自杀者的灵魂不能入神道、祖道,将成为能加害于人的恶灵。黑格尔称自杀为“卑贱的勇敢”。
反对自杀,是佛教的重要教义。佛教虽然数说人生的痛苦、缺陷,揭露人类肉身之危脆不净,同时又说人身难得,教人珍惜人生,以此不净多苦的肉身为“修学不苦患身”的“法器”。不珍惜此生而浪费生命、虚掷光阴,被佛陀所斥责,若轻生自杀,更为佛教所力戒。即因厌弃人间,以求往生于天上、净土或解脱而自杀,亦为佛教所不许。《杂阿含》卷二十九第809 经载,佛弟子有由修不净观极厌患人身而自杀者,佛斥为“恶不善法”,乃为说安那般那(观息)禅法予以纠正。《南传弥兰陀王问经》谓佛曾告诫比丘不应投崖自杀。《维摩经・文殊师利问疾品》说,菩萨若未具佛法,“亦不灭寿(自杀)而取证也”。
不可自杀,为佛陀所制的重戒。自杀与杀他一样,都属杀生重罪,自杀者不但杀死了自己甚为难得的宝贵人身,还杀死了依赖自身而生存的八万四千户虫,并给自己的亲人带来莫大悲痛,给社会带来损失,不仅不得解脱,而且要堕入地狱。《四分律》卷二、《弥沙塞五分戒本》、《十诵律》等比丘戒律皆规定:若比丘亲手杀,或叫他杀,或教别人自杀,此比丘便犯了属“波罗夷”的杀生重戒,失去作比丘的资格,须驱出僧团。在家佛弟子自杀,当然也犯杀生重戒。《成实论》卷十分恶为恶、大恶、恶中恶三种,自杀与教人自杀,皆属大恶。
《未曾有经》卷下记载了一个佛弟子劝止自杀的故事:裴扇舍国婆罗门寡妇提韦,无子女,活得甚苦,她听从婆罗门教士之言,欲积薪自焚,佛弟子钵底婆比丘劝她说:
夫先身罪恶,随逐精神,不与身合,徒自焚烧,安能灭罪?
如果说今世的不幸是前世罪业之果报,那么罪业属于精神,与身体无关,焚烧身体,岂能灭罪而改变命运?“假令烧坏百千万身,罪业因缘相续不绝。”而且,当烧身之时,心未坏故,“身心被煮,识神未离,故受苦毒,烦闷心恼,从是命终,生地狱中,苦恼尤剧”。真正能消灭罪业的方法,是忏悔,钵底婆比丘为说忏悔灭罪法,成功地劝止了寡妇自杀的行为。
密教虽然有自主生命、随时可轻易自杀的“抛斡”法,但也反对于寿命未终时行之,道然巴罗布仓桑布讲述《那洛六法》云:
若未到其时而行抛斡,则其罪之大,与杀佛等。因未到时而抛斡,犹如杀死其平日所修之本尊,罪业甚大,是犯密宗根本戒之第八条,即出佛身血是也。
红叶居士撰《自杀以后的真相》一书,据西方心灵学研究的成果和中国有关记载,列举多例,证明自杀后有灵魂昏迷、自杀时之丑态常留、痛苦恒现及堕入地狱等痛苦,劝人慎勿轻生。当代星云大师曾在日本著名的自杀森林“青木原”说法,劝阻自杀,他在《当代人心思潮·自然与生命》、《佛教对自杀问题的看法》等文中,批评自杀是很自私的行为,不但伤害自己的生命,还把痛苦留给别人,既不能引起别人的同情,更不能获得家人的谅解,岂能安心、解脱?我们的生命是父母所赋予、赖社会士农工商的劳动而存活,谁都没有权力自杀。
至于焚身供养佛的做法,仅见于《法华经》,经中说药王菩萨的前身一切众生喜见菩萨焚身供养日月净明德佛,受到十方诸佛的赞叹,然此菩萨为地上菩萨,得现一切色身三昧,其焚身之举,以饮香油、香料涂身等方法准备了一千二百年,且非以柴薪而是“以神通力愿而自燃身”,燃身时放大光明照八十亿佛刹,燃烧了一千二百年,非凡夫菩萨所可效法。大乘布施度规定:凡夫菩萨行财物、佛法等布施,地上菩萨才可行身命等布施。藏传佛教有言曰:“下地之人不可修上地之行。”唐义净法师《南海寄归内法传》卷四“烧身不合”条,论述有少年勇猛发心急求正觉而焚身供养,为犯杀生罪,即燃臂香、燃指等,亦不合律制。明莲池大师《正讹集》“活焚”一节,谓“魔人灌油迭薪,活焚其躯”,乃“魔入其心而不自觉”,“气绝魔去,惨毒痛苦,不可云喻。百劫千生,常在火中号呼奔走,为横死鬼,良可悲悼”。又说:
或曰:经称药王焚身如何?噫,青蝇何上拟金翅耶?药王焚身,光明照耀,历多劫而周十方。彼惑焚者,光及几许?圭峰之徒燃臂庆法,清凉犹切戒不可,况燃身乎?温陵谓苦因还招苦果,信夫!
莲池大师又在《菩萨戒问辨》“反戒焚身”条斥焚身为“妄作之凶”,谓“律制烧身燃指,悉皆得罪”。
人肉燃烧时,腥臭难闻,污染环境,以此腥臭供养佛,恐怕佛也不会欢喜接受吧。一切众生喜见菩萨的焚身,也可能是一种比喻,可以理解为将全部身心奉献于利乐众生、弘扬正法,以宝贵难得的人身去行菩萨道,作法供养,实实在在地做利益众生和佛教的事,其功德应该不下于焚毁肉身供养佛。
至于为泄愤、反社会以瞋恨心自焚,就更是犯杀生重罪,无功德可言了。借佛教的名义劝诱、胁迫人自焚,则是邪教之邪行,乃毁佛谤法之举,从佛法看,即便能逃脱国法的制裁,也难逃因果法则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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