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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悟佛学思想中的法律精神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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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对犯戒者惩罚与社会对违法者的惩罚,二者看起来似乎没有什么交叉和共同点。但仔细探究,其实二者存在着许多共同之处,值得法律人去慢慢领悟。

惩罚违法者佛门与社会的异同(图片来源:资料图)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相应地,也是一门世俗性的学问,是研究构建一套解决人际交往规则和社会纠纷机制的学问。而佛学属于宗教的一个分支学科,主要是解决人们的心灵寄托,思考人生的终极意义,加强人的修身养性,提升人生境界的学问,二者看起来似乎没有什么交叉和共同点。但仔细探究,其实二者存在着许多共同之处,值得法律人去慢慢领悟。

追求人人平等

从人性的本源上看,法学与佛学,法律与佛教都强调相对的自由意志,都启发人们的善念(众生皆有佛性,众生平等),引导人们“热爱他人,敬畏生命”,都鼓励和引导人心要向善而不作恶,如“戒杀戮、戒杀人、戒奸淫、戒偷盗”,都提倡避免“冤冤相报何时了”的恶性循环。可以说,佛学讲究的是人生的境界,需要佛教徒依靠自身长期修行方能领悟,并达到心灵的自我净化,相信每个人只要全心向善,都可能成佛。当尼采喊出“上帝已死”的时候,事实上每个人心中的上帝就已经诞生了,这就是一种向善的意志。而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也讲究人生境界,鼓励人们向善而不作恶,法律责任的伦理基础也是相对的自由意志,法学和法律修为需要长期的知识积累和经验积淀。在这一点上,法学与佛学、法律与佛教可谓殊途同归、异曲同工。要知道,当年日本著名的法学家小野清一郎在研究刑法达到一定的境界之后,曾经将佛学思想中的因果报应、随业轮回和道义责任(罪过思想)等理论引入刑法研究,从而提升和拓展了日本刑法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

违反者要受到惩戒

在金庸小说《天龙八部》中,“带头大哥”,即少林寺方丈玄慈大师在少林寺受刑之前的一番话,不仅说出了佛家的戒律精神,也道出了法学的思想和法治的真谛,我们每个法律人都应该认真去领悟和理解其中的道理。

玄慈方丈说:“老衲犯下了佛门大戒,玷污少林清誉,国有国法,寺有寺规,任何门派寺院,也难免有不肖子弟,要保护清誉,不在乎门人是否犯错,而在乎戒律是否严明,执法是否公正。”因此,为了保护少林寺的百年清誉,方丈自行要求处罚,而且是加倍处罚。可见,在玄慈大师看来,少林寺的纪律严明不在于事实上能否要求所有的少林弟子都能遵守寺规,而在于任何少林弟子违反了寺规都要受到惩罚。

事实上,也不是所有少林弟子都能遵守这些清规戒律。在有关少林寺的影视剧中,我们经常看到,有少林弟子一边吃狗肉、喝酒,一边高唱“酒肉穿肠过,佛祖心中留”来安慰自己。因此,对于这一点,玄慈方丈是很清楚的。但他的可贵之处在于强调,任何违反寺规的弟子都应受到惩戒,通过惩戒来证明这些寺规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权威性。

同样的,在一个法治国家中,与可以自证有效性和真实性的自然法则不同,法律规则本身并不能自证其有效性和真实性,而必须依靠外部的国家强制力制裁。因此,法律规则本身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不在于要求人人事实上能否遵守法律,而在于任何人违反了法律都应当受到处罚。违法与处罚之间、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建立起来,有因必有果,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防止一些人怀着侥幸的心理去破坏法律,才能维护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这就如德国刑法学家雅科布斯教授和我国刑法学家冯军教授所言,刑法目的不仅仅在于惩罚犯罪,保护法益,而在于维护法规范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要让犯罪人知道,违反规范是要受到处罚的,违法犯罪不是获取幸福的手段,遵守法律才是追求幸福的方式,从而维护法规范的权威性,引导国民对法规范的忠诚,进而更好地保护未来的尚未被侵害的法益。

倡导遏制人性贪念

《天龙八部》中那位在藏经阁扫地的老僧被认为是该书中武功最强、佛法最深、境界最高的人。他在训诫和教化鸠摩智时说:“为什么少林寺数百年来只有达摩祖师练成了少林七十二绝技,因为每一项绝技都足以致人于死地,所以,每一项绝技都必须以相应的佛法来化解。只有佛法越高,慈悲之念越盛的高僧才能练习越多的绝技,否则,强行多练只会内伤越重,早晚有一天会导致走火入魔。”金庸小说把佛法视为人生的最高信条,认为佛学是一门最精深的学问,正所谓“佛法无边”,信仰、研修和领悟佛法是人生的最高境界。在扫地僧看来,武功很容易被用来杀人,因此,一个人如果武功越高,其杀生的可能性就越大,就越要用佛法来化解心中的戾气,用佛法来制衡和指引武功的使用。因为佛法代表了人类的一种慈悲精神、一种悲悯情怀,一种正义、善良的力量。

如果将扫地僧的这番话引入到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上,两者应该做如下的阐释:如果一个人掌握的权力越大,其野心和贪念就可能越强烈,就越容易走火入魔,迷失方向,滥用权力,甚至出卖权力,最终不仅会害了自己,还会危害人民、社会和国家。此时,就更要加强法律的研修,强化法律在心中的地位,培养对法律的敬畏感,并以法律来化解和制衡心中的戾气和贪念,让权力能够正确地运行在法律的轨道上。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学教育中,不仅要加强法律知识的传授,更要加强法律人职业伦理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教育,以开启学生灵魂深处的智慧之门和慈悲情怀。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法学院、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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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发文]

标签:法律人 刑法目的 佛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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