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佛教,作为中国佛教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中国佛教的共同特征,也面临着中国佛教普遍面临的重大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佛教的现代化问题。
宗教既然扎根于社会之中,是为解决人的问题而存在的,那么宗教的存在方式,必须根据人的问题变化有相应的调整,这既是人的存在问题,也是宗教的存在问题。在现代社会中,人们面临的根本问题可能依旧,但问题出现的方式却已经是现代的,宗教要有所作为,就必须跟上形势,在存在方式上有相应的调整。在现代社会中,所谓存在方式的调整也就是使自己现代化。
宗教的存在方式,包括宗教教义、宗教活动、宗教场所、宗教与世俗的关系、宗教戒律、宗教制度等诸多方面,所以宗教的现代化,就包括这诸多方面的现代化。
台湾佛教,由于各种原因,在近五十年中取得了很大的发展,这与其现代化的探索是密切相关的。台湾佛教存在的问题,在相当程度上也与其现代化的探索有关。目前我们尚无法说台湾佛教已经完成了现代化,因为一切都还在探索之中,完全公认的定型尚不存在,说台湾佛教尚未完成现代化的证据之一,就是目前台湾佛教存在的种种问题。这些问题虽然有历史的原因,但根本原因还在于台湾佛教的存在方式,即其现代化。
这次会议讨论的佛教建筑问题,从现象上看,佛教现代化最显著的一个方面,就是佛教建筑的现代化。本人对建筑本身的技术问题没有什么研究,但建筑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它首先遇到的也不是艺术或宗教方面的问题,而是宗教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即具体的宗教伦理问题,比如权利义务问题。下面,我就寺院建筑中存在的权利义务问题,从两个方面,谈谈我自己的看法,请各位师父、各位大德予以指正。
问题之一:权利问题
佛教的根本态度之一,就是“诸法无我,一切皆空”。由于这个原因,从总体上说,佛教向来是不重视权利的。但现代社会是一个以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的社会,这种精神从根本上说是与宗教的超越精神相对的,但宗教既然存在于社会之中,它就不得不遵守社会的基本法则,即使这种法则是与其根本精神相悖的。也就是说,宗教不得不向世俗社会妥协。妥协的结果之一,就是承认世俗法则在宗教上的合理性。这种承认,本意是在外部承认,但既然开了口,也就增加了一条方便之门。就佛教而论,承认世俗法则的合理性,就等于承认它具有了不二法门的性质,成了八万四千法门中的一种。走向人间佛教的法门很多,与世俗法则妥协,未必不是其中的一条路,而且,既然佛教要求不着于物,不着于我,不着于法,表面接受并实行世俗法则而在内心拒绝世俗法则可能是与法不合的。相反,真诚接受并真诚实行世俗法则倒是于法相合的。所以,根据佛教的真精神,接受世俗法则与佛法没有什么冲突。这样看来,接受现代社会的权利义务原则,没有什么不好,而且理所当然。
佛教接受权利义务原则,意味着佛教把自己的团体作为一个社会团体来对待,与其它社会团体处在权利义务之网中,这样,在处理与其它团体的关系时,根据权利义务原则来进行,这可能意味着把自己从宗教团体降格为一般的法人团体。台湾目前正在制订宗教团体法,反对者的理由就是认为这会把自己的身份降低,因此会束缚自己的手脚;而支持者却认为佛出世化身为人都没有认为贬低了自己的身份,我们把自己作为社会团体对待又有什么呢?而且,佛法讲平等,如果在这一点上都不能做到,还谈什么平等?再者,制订宗教人团法,根本上是为了争取应有的地位。现在我们的地位太低了,我们普遍地被认为是一般团体,我们宗教团体的地位没有被承认,制订宗教人团法,我们要争取的首先就是这一点,这是权利义务观念在立法问题上的表现。
权利义务原则,在佛教建筑中的一个体现,是庙产问题。
如果佛教寺院不维护自己的庙产,就可能任人鲸吞,最后可能不仅失去弘法基地,而且可能造成佛教在一地不能存在。所以寺院不能不维护自己的庙产,但维护庙产,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就是可能由于庙产意识而加剧宗派倾向,导致庙宇成为一派或一地的私产,成为准祖孙丛林,而不是十方丛林。在某种意义上说,日本佛教之所以成为祖孙丛林,与它接受权利义务原则并把它用于实际不无关系。台湾佛教目前也存在着这种倾向,这可能与日据时代日本佛教的影响分不开,信徒代表大会在某种程度上也助长了这种倾向,但最根本的还是现代社会的根本基础是权利义务关系,佛教不得不把它当作自己生存的基本背景来正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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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永
编辑:
李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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