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使党的宗教理论和宗教政策在新的历史时期得到进一步的重大的完善和发展。1993年11月7日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把党的宗教政策概括为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对“相适应”理论作了精炼的概括。李瑞环对这一理论作了进一步的阐发,指出我们所讲的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从根本上说就是任何宗教都要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积极响应党的号召,纷纷从各自的宗教教义出发阐释爱国爱教、服务社会的宗教伦理主张。如基督教、天主教的“荣神益人”,伊斯兰教的“爱国是伊玛尼(信仰)的一部分”、“两世吉庆,争先行善”,道教的“苦己利人,慈俭济人”,佛教的“庄严国土,利乐有情”等。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在1993年11月7日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对党的宗教政策概括的三句话(即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础上增加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非常及时地把抵御境外反华势力利用宗教进行西化、分化中国的宗教渗透活动作为宗教工作的主要任务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深刻把握了新世纪国际局势的新变化和宗教工作的新特点。
2005年3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宗教事务条例》综合性行政法规,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依法管理宗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把宗教立法推向新的高度。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这一综合性行政法规和国务院1994年颁布实施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单项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宗教局的一系列部门规章连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实施的地方性宗教法规、政府规章构成了既高度符合中国宗教的实际状况又与《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岐视宣言》等联合国人权文书、公约的精神相一致的宗教法律体系。有力地保障了中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实现,使中国公民享有了真实而广泛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这一宗教法律体系为保护合法、打击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构筑了坚固的法律堡垒。
作者:
学诚法师
编辑:
邢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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