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则悟法师:建议加快国家层面信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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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则悟法师:建议加快国家层面信用立法

编者按:2021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则悟法师提交了《关于加快国家社会信用立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议》。则悟法师在建议中盘点了我国社会信用建设取得的成效,分析了加快国家社会信用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包含“加快推进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法立法工作”,“明确社会信用的概念”,“科学界定社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程序”,“加快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相关标准”,“加强社会信用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加强社会信用良好环境建设”在内的六条建议。凤凰网佛教发布则悟法师建议全文如下: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则悟法师(图片来源:凤凰 网佛教)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则悟法师(图片来源:凤凰 网佛教)

关于加快国家社会信用立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议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不仅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道德精髓,是现代社会运转的重要基石,更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

一、我国社会信用建设取得的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央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社会信用建设意识也明显增强。如,2012年,国务院印发了《征信业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2016年以来,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多个重要文件;党的十九大、党的十九届四中和五中全会,也分别对社会信用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深化社会信用工作指明了方向;2020年12月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对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经过多年实践,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增强社会诚信意识、支撑“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如,当前信用法规制度建设有序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现全覆盖,实现“一照一码走天下”;信用信息共享水平显著提高,审批时间大幅度缩短;深入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监管效能显著提升等。

二、加快国家社会信用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地社会信用建设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依然存在,导致全国社会信用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一是一些地方存在社会成员诚信意识缺失、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二是一些地方呈现出社会信用手段被滥用、信用修复困难、权益保护不到位的问题,甚至一些道德或者私人领域行为都被纳入信用体系,影响到部分公民和市场主体的正常运作,也影响到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期发展;三是全国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信息不全面;管理主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进行信用信息管理,缺乏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信息归集的统一标准等。

这些现象的发生,根本原因在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缺少清晰的法律依据,导致无序治信、多头治信的格局,带来社会信用规则尺度的紊乱。国办新近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对这一现象进行了重点关注和解决,同时也提出要着力加强信用法治建设,提出要“坚持遵循法治轨道,加快研究推进社会信用方面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因此,出台一部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基本法势在必行。

我国多年来在诚信建设方面的成功实践也为推进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法立法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宝贵经验。如:一是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涉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且行之有效;二是地方人大和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中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立法提供了立法参考;三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开展信用立法提供了良好实践基础。

推动社会信用立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所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今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也是我们党成立100周年。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快全国社会信用立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将对于我国扎实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发挥法治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对于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相关建议

(一)加快推进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法立法工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几乎覆盖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建立相对完善的法制体系则是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加强和完善国家层面的 社会信用立法,才能使社会信用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依,促进我国信用建设体系高标准、高质量发展。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条件成熟时对社会信用进行立法,建议牵头部门深入研究论证立法涉及重点难点问题,加大协调力度,加快立法工作进度。

(二)明确社会信用的概念。“信用”是信用法律法规中的核心概念,若其内涵外延不清晰,则难以科学、合理地确定立法的适用范围,会造成实际工作中适用混乱的情况。因此,建议对“社会信用”的概念,应当更加聚焦其法律特质,并明确其核心的功能属性。

(三)科学界定社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程序。一是建议要明确界定社会信用信息范围,要求相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和更新全国社会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二是要严格规范失信行为认定依据,制定完善失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惩戒、应用的统一规则,规范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披露与应用。

(四)加快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相关标准。一是加快建立健全一套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积极构建互联网信用体系,合理引导市场化机构规范发展;二是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救济标准和信用监管规则、标准等,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异地应用。

(五)加强社会信用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一是建议加强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同意权、知情权、异议权、更正权、投诉权、诉讼权等合法权益;二是加大个人隐私保护力度,严格规范相关机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提供和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三是建立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对可能发生的信用信息记录错误给予救济渠道;规定失信主动修复权,引导信息主体改过自新、向善向上。

(六)加强社会信用良好环境建设。一是建议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普及相关制度规定,深入报道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对失信行为和事件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倡导诚实守信;二是要强化教育引导。将诚实守信纳入学校德育课程和校园文化建设,让青少年把诚信的优良传统传承下去;建议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做诚实守信的表率,带动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让诚实守信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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