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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心澄法师:坚决打击各种“借教敛财”行为


来源:凤凰网佛教

加强对违法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坚决打击各种形式的“借教敛财”行为,由工商、质检部门抓好市场准入,规范香烛经营,查处假冒伪劣产品,由旅游部门加强对旅游企业和导游人员的管理,杜绝欺诈诱导行为。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心澄法师(图片来源:凤凰网佛教)

编者按:2018年3月3日至3月20日,全国两会于北京召开。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江苏省佛教协会会长心澄法师出席会议并提交《关于依法治理佛教商业化》《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佛教团体工作》《关于挖掘申请保护佛教非物质文化遗产》提案。国家宗教局微信公号微言宗教发布心澄法师提案如下

澄法师提案:关于依法治理佛教商业化

合法的经济收入是寺院建设、维护、弘法、安僧等活动的物质基础,是庄严道场、利乐有情、服务社会的基本前提。在中国经济社会大发展的背景下,佛教寺院自养的经济基础正面临着有史以来的全新挑战。一方面,佛教教义教规要求僧团“少欲知足”以成就道业;另一方面,在社会经济文化全面发展的社会大潮中,“寺院经济”正处于“被商业化”的危险之中。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今年2月1日正式实施。佛教去商业化成为佛教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去商业化除了佛教自身积极作为,加强教风建设,营造正信正行、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更需要各级政府大力支持。

一、佛教商业化存在主要问题:

1、部分寺院是通过招商引资建设的

前几年,为了加快经济发展,招商引资一直是各地政府的重点工作之一。如徐州艾山九龙沟风景区铁佛寺、苏州昆山周庄全福寺、溧阳太公山龙兴寺、宿迁菩提寺、沭阳圆觉禅林、金湖大佛寺等寺院,就是当地通过招商引资建设的,寺院建成后,长期由投资方经营管理,寺院的僧人由投资方负责物色选派,寺院的收入归投资方所有。这部分寺院为了尽快获得经济利益,往往会通过采取诱导游客、信众的行为达到敛财目的。

2、部分寺院是为了旅游观光建设的,信众进寺需购门票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一些地方看到佛教资源在旅游业的重要作用,在建设旅游风景区时,将寺院作为重点项目来建设,主要是带动旅游业发展的需要,由当地协调企业或公司出资建设寺院,寺院建成后由景区负责收取门票。僧团队伍由相关部门主导挑选,僧人自筹自养困难重重,信徒进寺院参加佛教活动需要购买高额门票,阻碍了信众正常的信仰需求和宗教生活。

3、部分寺院周围出售高香,影响佛教场所清静庄严

佛教自古就有珍爱自然、保护环境的优良传统,但一些信众和游客由于对佛教常识、佛教礼仪缺乏足够了解,简单认为香越高越好、越粗越好、越大越好,热衷于烧高香、烧头香。一些旅游景区、景区管委会为迎合这部分人的喜好和追求利益最大化,允许在景区附近或寺院周围的香烛摊点出售高香、大香,有的香烛摊主或导游人员诱导甚至强拉信众和游客花高价烧高香,严重污染了寺院环境,损害了教职人员的身体健康,也给寺院的消防安全带来隐患。自2015年起,各大寺院推行文明敬香,寺院提供免费三支香用以供佛。但很多寺院门口摊贩、商铺,仍然大肆出售高香谋取利益,烧高香、大香问题仍未彻底解决。

二、相关治理法规依据

1、治理寺院被承包法规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2017年11月,国宗局等十二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必须坚持非营利性质。严禁商业资本介入佛教道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资或承包经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不得以“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方式对佛教道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禁止将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进行资本运作。”

2、厘清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之间的关系的法规

信众进入寺院、道观之前,景区强制收取门票的现象,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信众的的宗教需求。景区内私自设立功德箱等借教敛财问题,在新《条例》中均有明确说明,如:第三十四条规定,景区内有宗教活动场所的,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管理组织及园林、林业、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意见》中明确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假借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活动、谋取利益……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不得利用佛教道教活动场所收取高价门票……严禁假冒或雇佣假冒佛教道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骗取钱财。”

3、制止乱烧香、乱放生行为的法规

《意见》中明确“禁止佛教道教教职人员和旅游从业人员等以任何名义诱导、胁迫游客和信教群众烧高香、抽签卜卦,炒作售卖‘头香’‘头钟’。以及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和个人设立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平台不得组织宗教活动,不得开展‘网上烧香’、‘网上礼佛敬佛’、网上功德箱募款和售卖佛教道教衍生商品等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赠”。

三、建议:

1、建议深入学习宣传《宗教事务条例》,增强法治思维

组织对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宗局等十二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的深入学习。深入学习党委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正确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以《条例》和《意见》为重点,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增强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

2、建议加强对地方领导进行相关宗教政策和宗教法规的培训

建议组织部门对地方主要领导进行相关宗教政策和宗教法规的培训,使他们全面理解和贯彻党的宗教政策,纠正“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地方扬名”的认识,不得以任何理由支持、参与乱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和借教敛财的行为,违者要追究责任,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和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坚决制止打着宗教文化旗号借教敛财、以教牟利的商业行为。

3、建议对被公司或行政村、个人经营的寺观限期整改

在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下,由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与有关公司、行政村或个人进行商谈,向其宣传解释《宗教事务条例》等宗教政策法规,指出其行为严重违反宗教法规,损害佛教界形象,侵害信众合法权益。要求公司、行政村或个人限期将寺院的使用权和管理权交给佛教团体。至于补偿资金等问题可在双方充分协商和有关部门合理评估后,由场所逐年给予一定补偿。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不到位,将依法由登记机关撤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对于有寺院的景区要坚决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的要求,对持有皈依证的信徒给予免价,不得因门票问题阻碍寺院的发展和佛教法场所功能的发挥。

4、建议积极引导信教文明敬香、科学放生

(1)佛教场所广泛开展文明进香活动,使文明进香、建设生态寺观观念深入人心。各地寺庙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开设宣传专栏、专人现场讲解等方式,做好信众和游客的文明进香的教育引导工作。

(2)请公安部门牵头,对寺观周围香烛摊点进行联合治理。加强对违法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坚决打击各种形式的“借教敛财”行为,由工商、质检部门抓好市场准入,规范香烛经营,查处假冒伪劣产品,由旅游部门加强对旅游企业和导游人员的管理,杜绝欺诈诱导行为。

(3)通过讲经说法,科学引导信教群众,以及香客,掌握佛教的义理,自觉做到文明敬香。对于放生问题,要求各寺院通过讲开示、印送相关书籍、张贴公告等多种形式,告知信教群众科学放生的方法。指导信教群众科学放生,科学护生。通过提倡护生和素食的方式,引导信教群众误入盲目放生歧途,从而防止不法之徒从中谋取黑色利益。

5、建议规范佛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

认真查找佛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措施,主动进行整改,直面问题,如实报告,不回避、不遮掩,不避重就轻。依据戒律制度严格进行布萨,完善寺院管理制度,积极抵制和治理商业化。

心澄法师提案: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佛教团体工作

佛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佛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履行着贯彻落实宗教政策法规、开展教务活动、培养佛教教职人员、维护合法权益、提供社会服务、开展对外交流等重要职能。党的十九大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进入新时代,佛教团体的工作要求将越来越高,党和政府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佛教团体建设力度,作为团体特别是基层佛教团体建设有待加强,团体职能的发挥远远跟不上新形势。

一、佛教界现状及基层团体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江苏佛教是全国佛教的一个缩影。就江苏佛教而言,目前已经批准登记的活动场所有1138处,已认定备案的佛教教职人员2902人,信教群众214.1万余人。要引导好这样庞大的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队伍,发挥好宗教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至关重要。江苏佛教省级团体,早在2001年,江苏省委、省政府就为包括省佛教协会在内的省级宗教团体落实了办公场所及部分编制、经费问题,缓解了省佛教协会“少人办事”和“缺钱办事”的难题。但基层佛教团体建设存在严重困难。很多基层团体办公场所只能依附于当地佛教活动场所,没有编制名额,缺少办公人员,缺乏办公经费,缺钱、少人的困境严重影响了基层佛教团体正常开展工作,制约了基层佛教团体职能的发挥。

1、基层佛教团体工作人员紧缺。首先,基层佛教团体几乎没有在编人员。江苏有13个设区市和71个县(区)级的佛教团体,截至2017年12月,全省佛教团体共有85个,工作人员320人,但在编人员仅13人,工作人员80%以上为兼职义工。其中,省级团体1个,工作人员9人,在编人员3人;设区市级团体13个,工作人员63人,在编人员8人;县(区)级团体71个,工作人员248人,在编人员2人。

其次,由于基层佛教团体没有资金保障,所聘人员要么年龄偏大、薪金较低,要么是兼职办公。年龄偏大者多不具备信息化办公能力,兼职工作者多缺乏对团体工作意义、工作性质的全面把握。

第三,缺少稳定的懂政策、熟悉办公流程和当地场所情况的办公人员,导致地方信息采集、报送过程中常常出现“真空地带”,下面信息上不来,上面政策下不去,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宗教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严重影响了科学决策。

2、基层佛教团体缺少基本的办公经费。基层佛教团体多没有基本的财政经费保障,主要靠团体领导班子成员所在的场所缴纳一定的会费维持团体工作,有的场所自身经费也不足,所以正常的会费也很难收齐。由于没有经费保障,无论是办公场所的租赁,还是工作人员的聘用,以及正常的团体工作开支都难以保障。基层团体的职能和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3、佛教界后备人才紧缺,影响佛教团体长远发展

做好佛教团体工作的“根本之举”在于人才建设。现在,佛教教职人员逐年减少,佛学院教育,缺乏一定吸引力,学历得不到如国民教育一样的社会认可,优秀的青年僧才不愿报考,佛学院就读人数减少。有的青年僧人,由于出家较早,国民大学教育尚未完成,出家后佛学院学历又不被认可,他们想继续研究和深造的机会相对较少,佛教界后备人才紧缺,将严重影响佛教团体建设暨佛教本身的长远发展。

二、建议加大力度,保障佛教基层团体作用的发挥

进入新时代,随着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的具体实施,佛教团体面对新形势,将承担越来越多的新的工作任务,发挥越来越大的重要作用。佛教团体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能改进提高、不能停滞不前。

1、建议增加佛教团体工作人员编制。建议基层团体,如设区市编办为市级佛教团体增设事业编制岗位,县级编办为区县佛教团体增设事业编制岗位,选拔、培养一批讲政治、懂宗教、会管理的佛教团体工作人员,确保工作的完成和落实。

2、建议增加财政补助。建议各级政府对佛教团体的财政补贴列入财政预算,适当增加对各级佛教团体的财政补贴。特别是基层团体,要确保财政补贴能够切实落到基层佛教团体建设中去,根据工作实际、按照相应标准逐年递增,让基层佛教团体作用和职能得以发挥。

3、建议加大对佛教人才培养力度。做好团体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人才培养,特别是后备人才的培养。优秀的佛教人才要具备良好的政治觉悟、佛学造诣、道德品质、宗教修持和现实表现等多个方面的标准,需要社会大力支持,佛教界着力培养。建议各级政府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首先,现在佛学院教育,多是创办人或创办单位自筹经费,维持佛学院的日常开支。建议财政部门对佛教院校提供常规经费投入,按生数提供一定标准的经费支持,以此提高各佛教院校办学的积极性,缓解一些佛教院校的办学经费困难。

其次,佛学院教育的学历,教育部门不认可,严重影响了佛学院的招生吸引力。建议政府能够予一定政策支持,为佛学院学僧提供更多深造的机会。可以探索佛学院与社会高校联合办学模式,让佛学院的学僧在修完与社会高校学生同样课程学分的情况下,获得社会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以便于毕业生能够有更多机会继续深造。

相信新时代,佛教团体,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必将发挥新的更大作用。

心澄法师提案:关于挖掘申请保护佛教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的智慧结晶,是全人类的宝贵文化财富。十九大报告指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让中华文化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

一、佛教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挖掘、申请、保护存在问题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重视,不少佛教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列入了各级保护名录,得到较好的保护和传承。然至今尚没有专门的佛教条目立项,很多佛教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以佛教的名义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而是列入到了其他类别中,其保护传承的纯正性受到一定影响。以江苏省为例,我省佛教界申请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天宁寺梵呗唱诵、金山寺水陆法会仪式音乐,都是以传统音乐申请的;苏州佛教的吴地宝卷、泰州佛教的靖江宝卷,都是以民间文学申请的。

佛教界还有很多符合并且需要我们挖掘、申请、列入非物质遗产名录的宝贵财富,以便得到更好的保护,但由于某些具体因素制约,尚未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也未能得到很好的传承。

二、建议:

1、为了更好地传承和保护佛教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议由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主办召开专题研讨会,就佛教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申请和保护相关主题进行研讨,佛教界向申遗专家寻求良方,以便寺院向居住地所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请。促进佛教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申请、保护工作更好开展。

2、各地文化部门切实关注佛教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保护,从实际出发,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寺院申请,调动、保护佛教界申遗积极性。建议文化部对佛教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以佛教的名义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进行调研,可否根据申请五类(口头传统和表述、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范围为佛教条目立项,更好地保护佛教界非物质文化遗产。

3、禅宗寺院依规约举办的禅七、净土宗寺依仪规举办的佛七、律宗寺院依《传戒正范》举办的传戒法会、华严宗寺院依科仪举办华严期唱华严字母以及十方丛林众多法务活动中,口头传统的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唱诵、文疏、回向偈等都需要继承光大,由于教界新老交替,大批项目面临传承危机。另外佛教的钟鼓传递着和平佳音,鉴真精神推动了中日民间友好往来,历代文人与佛教高僧公案、典故与实物,无不展示非遗特色。建议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申请,让社会大众真切感受佛教厚重的文化底蕴,彰显中华传统文化的软实力。

总结过去,需要传承;反思现在,重在保护;期待未来,贵在坚持。面对中华民族全面复兴、中国佛教更要继往开来、锐意进取,承传古老智慧之结晶,探索自身发展之新路。使更多优秀的佛教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更好的得到足够的重视、保护和传承。为凝聚民族文化力量、推动中华文化世界性传播而贡献更多更大的力量。

[责任编辑:闫秀勇 PFO004]

责任编辑:闫秀勇 PFO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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