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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印度早期佛寺及其特色
2007年04月01日 1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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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部小品记载了僧团第一次接受僧舍捐赠的情形:“那时,比丘是不允许接受居士捐赠的寺院的。因此,比丘们到处云游,晚上就住在森林里、树下、山洞里、坟墓间等处。一天,一位来自王舍城的商人想给比丘们建筑僧舍。问道:‘尊者,我给你们建一些僧舍,你们能住吗?’比丘们答道:‘不能,佛陀不允许比丘接受僧舍。’  商人对比匠们说:‘尊者,请你们把我的话转告佛陀,看佛陀如何说。’比丘们把商人的话转呈佛陀,佛陀答道:‘比丘们,有五种僧舍是许可的:普通精舍(vihar真)、平房(addhayoga)、殿楼(pasada)、窟院(suha)、楼房(}lammiya)。’在佛陀的许可下,这位商人一天就为比丘们建了六十个僧舍。”由于佛制几乎不允许僧人拥有自己的财产,因此僧伽兰以及其中的器具等称为十方僧物,从任何地方来的比丘都可进去居住和利用。比丘自建的阿兰若,假如本人远游之后,就等于弃舍,任何比丘都可以迁入居住。不过出于管理的需要,僧团常委派一位比丘来看管某座寺院。当比丘们行脚来到这座寺院时,看管这座寺院的比丘便给来访比丘分配住处。他不得对任何来访比丘有偏向或不公,一律平等对待。后来寺院事务日益繁杂,这位看管寺院的比丘便成了该寺院的寺主或住持。

大的寺院除了寺主之外,通常都要推举一位戒腊长、德望高的比丘为“上座”,起指导、表率作用。有的寺院宗教仪式比较多,须有专人主持,称之为“维那”。寺主、上座、维那也就成了后来称为“三纲”的寺院管理者。根据律制的规定,比丘在僧团中要求六和同居,所谓身和同居、口和无诤、意和同悦、见和同解、戒和同修、利和同均,每月的朔望日都要诵戒,进行羯磨,作批评与自我批评。早期寺院的管理严格实行民主议事制度,凡是关系大众的事务,僧团都要召开会议研究,征得所有人的同意后方可执行。当年佛陀根据僧团发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戒规和“寺院”管理办法,达到了仔细人微的程度,为后世的寺院或僧团奠定了内在的运行机制与外在的总体形象。一般来说,原始佛教乃至部派佛教时期的寺院或僧团基本遵循和保持了当年佛陀制定的戒规和“寺院”管理办法。

作者: 陈星桥   编辑: 吴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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