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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律师解答爱狗人士拦截运狗车是否违法?


来源:凤凰网华人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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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访者:孙海阳,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访谈者:蒋劲松,清华大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所副教授,动保网(dongbaowang.org)联合创始人 蒋劲松:您好,孙律师,感谢您接受我的访谈。803

受访者:孙海阳,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访谈者:蒋劲松,清华大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所副教授,动保网(dongbaowang.org)联合创始人

事件:2014年8月3日晚,一辆装有大约400只狗的大货车被多名爱狗人士在河北滦县拦截。爱狗人士希望将狗全部救下,运输方拒绝,僵持不下。随着时间推移,车上十余只狗因久未进食死亡。其间,多名志愿者赶赴现场支援。一些丢狗的市民闻讯赶去寻找自己的狗。首都爱护小动物协会也发出微博指导志愿者现场救助。多个动保团体、个人纷纷在网上发布消息声援。

运狗车被爱狗人士拦截

天气炎热,很多狗挤在狭小的笼子里。志愿者给狗喂水

蒋劲松:您好,孙律师,感谢您接受我的访谈。803滦县运狗车被拦截想必您已经知道了,这是玉林狗肉节遭到广泛抵制之后又一次重大的与动物保护有关的事件。对此,公众可能有一些关于法律上的疑惑,请您利用专业知识为大家解惑。

此次拦截运狗车行动,据说运狗者提供了110只狗的产地检疫证明,但是实际运输的犬只大大超过此数字,请问:运输猫狗等动物为什么要产地检疫证明?有人说国家规定这些证明要求一犬一猫一证,有人据此说现在公路上所有运送去屠宰卖肉的猫狗车肯定都是违法的,肯定都拿不出足够的证明,这样说有什么根据?

孙海阳:对运输的动物必须进行产地检疫,是为了对动物疫病进行预防、控制,防止患病动物转移,防止动物疫病扩散,并进而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

与动物防疫、检疫有关的国家法律包括《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法》,根据这两部法律的要求,所有被运输的动物,包括用于饲养、屠宰、配种、表演等等所有用途,都必须进行产地检疫,检疫合格才可运输。

由于犬猫可能携带狂犬病病毒,对于犬猫的产地检疫,农业部于2011年又根据《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而特别下发了《犬产地检疫规程》和《猫产地检疫规程》,其中对如何进行犬猫的产地检疫提出详细的程序要求。

到了2013年,针对社会上的现实情况,农业部又下发了《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调运犬、猫必须逐只按规程实施产地检疫,逐只出具检疫证明。”这,就是一犬一证规定的来源。

按照农业部检疫规程以及一犬一证通知的要求,政府检疫部门颁发检疫合格证的前提,是要求每只犬都有自己的养殖档案、防疫记录,尤其是狂犬病防疫标识,在目前很多所谓“肉狗”的真正来源是宠物狗、流浪狗、农村看家狗,而非有养殖档案的“肉狗”的情况下,说现在大部分在路上跑的运狗车的背后,都有违法行为,完全不过分。

蒋劲松:有人说动保人拦截运送猫狗的车辆是违法的,您同意这样的观点吗?动保人看到运送动物的可疑车辆,如果想要报警,该如何行动,才能既不让犯罪分子跑掉,自己又不至于违法?

孙海阳:如果动保人士在高速路上车辆高速行驶状态下自行拦截运狗车,确实不妥。造成人员伤亡的话,会涉嫌违法甚至犯罪。比较妥当的做法是发现可疑车辆时可以选择报警,也可以在高速休息区进行拦阻,然后等待警察的到来。

蒋劲松:有人说公路上这些运送猫狗的车辆上的猫狗许多都是偷来的,因为很多猫狗脖子上都还有项圈和铃铛,请问,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偷猫偷狗的行为,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明知这些猫狗来路不正,却收买,是否也犯了销赃罪?是否也该受到惩处?这些处罚规定,您觉得是否足以遏阻偷盗猫狗的行为?

孙海阳:不仅是运送猫狗的车辆上有很多猫狗有项圈和铃铛这一事实让人推论这些猫狗是偷来的,事实上,也确实发生过主人在运猫狗车上找到自己丢失宠物的事,包括这次803事件中,也发生了这样的事。所以,可以说,确实有猫狗是偷来的。

由于宠物猫狗是饲养人花钱购买并长期在家饲养作为伴侣的,属于饲养人的私有财产,因此,盗窃宠物,其行为性质和盗窃他人其它财物一样,如果盗窃的猫狗价值较高,盗窃一只即可构成盗窃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是否构成盗窃罪取决于盗窃物品的价值,各地标准不同,北京市是盗窃物品价值1000元以上即构成盗窃罪)。即使是价值较低的普通土狗、小猫,盗窃一只不构成盗窃罪,但根据《刑法》规定,如果多次盗窃,则即使每次盗窃数额不高,也同样构成盗窃罪。

盗窃的猫狗价值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的,也应由公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即罚款和行政拘留。

需要说明的是,盗窃一只价值不高的宠物猫狗,虽然不构成盗窃罪,但也同样侵犯了主人的财产权,盗窃者要承担侵权责任,猫狗主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对于明知是盗窃来的猫狗,仍然收购进行经营的,则构成收购赃物罪。

现在的状况,并不是相关政府部门严格执法后盗窃猫狗、非法经营猫狗的行为仍然难以禁绝,而是政府方面全面的不作为,不仅不作为,甚至还内外勾结,官方兽医在不具备合格条件的情况下违法给相关经营者开具检疫合格证。

如果政府真的下决心打击此种导致极大社会冲突的行为,则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应该已经基本够用,约10年前,各政府部门,包括公安,就是用盗窃罪和收购赃物罪,严厉打击了偷盗、收购道路上下水井井盖的违法行为,成效卓著。

蒋劲松:这次滦县的狗,因为检疫证明有问题,警察给动保人士三个选择:1,回到发车地再检疫,2,到运输目的地再检疫,3,原地检疫,有问题的“无害化处理”其实就是杀死动物,这样的选择,动保人不太容易接受。您怎么看?有没有更人道更合理的做法?

孙海阳:原则上,应当在发现地检疫,因为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未经检疫的不得运输,所以,没有经过正规合法检疫的犬只,当地政府不应放行,直接放行到目的地,更是渎职!

我国法律并无规定,所有检疫不合格的活动物必须无害化处理,只有确认患有狂犬病等传染性疾病的活动物,以及已经患病死亡的死动物,才有强制性无害化处理的规定。

从政府行为层面,法无明确授权即不可为,因此,当地政府提出的就地无害化处理,并无依据,也不合法。正确的做法应该立即进行正规检疫,检疫不合格的话,依照《动物检疫法》的要求由政府进行没收,没收之后,可以运送到政府设立的犬类留检所收容并做进一步处理,收容所场所人力不够的,政府部门也可以委托正规的动保组织接收并处置,这属于现今越来越多的“政府购买NGO”服务。

蒋劲松:动保人救狗,是不是侵犯了狗贩子的利益?动物保护难道能以人的利益为代价吗?

孙海阳:动保人救狗,并不是由动保人直接从狗贩子手里抢夺狗,他们是先报警,等警察和政府人员到场后,由警察或者政府人员依法查验狗贩子的相关证件,而如果发现狗贩子违反《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法》的相关规定,存在非法运输、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则政府相关部门就责无旁贷的必须要对狗贩子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就是依法没收违法经营的动物,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刑事犯罪的,则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此我们需要强调,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合法利益”,公民可能侵犯的,也只能是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合法利益”,对违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任何公民都有制止、举报的权利和义务,接到举报的政府部门则有查明事实,追究责任,加以处罚的职责。

因此,狗贩子遭受的所谓“利益损失”,是由政府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带来的,是狗贩子因其违法行为而应付的代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违法成本”。动保人的行为,本质上是行使公民权利,依靠法律和政府执法部门,纠正违法行为,不存在“侵犯”狗贩子“合法利益”的问题。

蒋劲松:许多人认为,要真正保护好动物,应该推动动物保护立法,您同意吗?而今天中国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非常落后,甚至远低于中国足球在世界上的地位,你认为主要原因是什么?

孙海阳:是的,中国现在极缺动物保护法,虐待动物、滥用动物的行为不受谴责,动保人士反而备受责难。但实际上,保护动物,就是保护环境、保护地球,最终就是保护人类自己,也是保护对维持人类社会存续和发展必不可少的公序良俗、善良之心。

之所以现在存在如此之多的虐待动物、滥用动物、非法经营动物的行为,而大多数人不以为然,认为不是什么大事的状况,我认为主要是最近几十年,很多国人已丧失了中国古已有之的恻隐之心,丧失了对其它生命(包括其它人类的生命)的最基本的爱护和尊重,这与我国文革中,要求人人革命,甚至革自己家人的命,宣传暴力,鼓励对他人生命和基本权利的全面践踏,有很大关系。另外一方面,也和社会经济发展不够好,媒体宣传不够,有很大关系,做动物保护的人最被经常质问的问题,就是人的事还管不过来呢,还管动物!他们不理解,管人和管动物,都是做好事,都值得去做,相互并不矛盾,救助动物的人,事实上也经常是救助人更多的人,这一点,需要媒体多尽社会责任,多多宣传。让人人都认识到,建设和谐社会,人人有责,勿以善小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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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发文]

标签:动物 猫狗 运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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