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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遗还是“驱僧占寺” 谁来保障佛教界权益?

2013年04月14日 17:42
来源:凤凰网华人佛教 作者:张威

编者按:目前,兴教寺事件的核心问题已经不是拆多拆少、拆新拆旧的问题,而是“寺塔分离”“僧寺分离”的问题。以往,以文物保护、申遗等名义借佛敛财的前车之鉴比比皆是,广大网友对此忧心忡忡。兴教寺拆迁在即,僧团仍无处安置。更重要的是,谁来保障僧团在兴教寺重新打造后是否具有管理权和生存权。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专业博士后张威为凤凰佛教撰文,对此问题进行了梳理和阐述。全文如下:

西安兴教寺(图片来源:凤凰网华人佛教)

西安兴教寺殿堂墙上精美的砖雕(图片来源:凤凰网华人佛教)

西安兴教寺钟楼(图片来源:凤凰网华人佛教)

最近几天,西安市兴教寺面临拆除的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兴教寺是唐代高僧玄奘法师的遗骨埋葬地,也是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重点寺院。这次拆迁事件一经披露,受到广泛关注,不仅佛教信众,众多文化学者、社会精英都通过微博、访谈、论坛等多种途径热烈讨论。国家相关部门和宗教团体也发出声音,这种情况可能是当地政府始料未及的。于是,随着事件的不断发酵,新闻报道中这次拆迁涉及的范围也在不断变化。根据国家文物局4月12日的表态,“仅对1990年以来新建的、对兴教寺文化遗产真实性和完整性造成负面影响的斋堂、僧舍等建筑进行整治”。至此,似乎问题已经转变为配合“申遗”而拆迁非文物的新建建筑,这样看起来似乎变得合情合理了,媒体上也出现了“唐僧确无恙”的报道,如果继续反对拆除似乎就不通情理、不明大义了。

但这里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即依照现有的拆迁计划,要拆的建筑主要是兴教寺僧人们的宿舍和食堂,没有了僧舍、浴室、卫生间、灶房和斋堂,就意味着僧人们不能在寺院里生存,僧团要全部被驱离。人们不禁要问:驱离僧团是为了保护遗产吗?

网友“终南山过客”在微博中揭露,西安日报2011年4月8日题为“2011年西洽会长安区项目集中签约成果”的报道中显示“兴教寺佛教文化旅游景区,项目位于杜曲,由西安曲江大明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对此,西北大学佛教研究所所长李利安教授在文章中提醒,“这种被忽视的转变却正是决定问题性质的关键”。僧人生活在寺院中,寺院也依靠僧人来管理和维护,寺院与僧团不可分割。赶走了僧团,孤立的寺院建筑是否还有文化的内涵?是否会在孤独冷清中消沉毁灭?是否会蜕变为商业利益驱动的旅游景区?

在此次拆迁事件中,简单的“拆”字背后要深刻思考两个问题:首先,从相关法规和政策方面,地方政府或文物部门是否有权把僧人驱离寺院;其次,从文化遗产的核心精神方面,寺院能否离开僧人独立存在,没有僧团的寺院是否还有真正的“文化遗产”的价值。

首先来看第一个问题。谁有权把僧人驱离寺院?

2012年10月,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指出:

寺观应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下,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下,由佛、道教界按民主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其内部宗教事务。严禁党政部门参与或纵容、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经营寺观。

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宗教事务条例》规定:

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拆迁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1981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寺庙、道观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复函》提出:

寺庙、道观不论当前是否进行宗教活动,其房屋大都是由群众损献而建造。因此,除个别确系私人出资修建或购置的小庙,仍可归私人所有外,其它房屋的性质均应属公共财产,其产权归宗教团体市佛教协会与市道教协会所有。僧、尼、道士一般有使用权,但均无权出卖、抵押或相互赠送。任何使用、占用单位或其他机关团体都不能任意改变其所有权,并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0)22号及国发(1980)188号文件精神落实政策,产权归还各宗教团体。

中国佛教协会前会长赵朴老1989年在一次中央协调会的发言中对于寺院与僧团的关系阐述得非常明确:

僧道是寺观的主人,这就是寺观的归属。千百年来的历史事实就是这样的,建国以来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有关宗教问题的方针政策文件也是这样规定的。尽管寺观及其所属房屋的所有权的性质还有待于立法,但佛道教界拥有管理、使用和经营出租的权利则一直是明确的。

对兴教寺拆迁事件,国家宗教局明确要求“陕西省宗教局实地调查了解情况,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听取包括佛教界在内的各方意见,依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由上述分析可见,无论从现行的法规政策还是从历史实践上,未与宗教团体和僧团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或文物部门单方面做出的拆除任何建筑的决定,都没有法规政策和实践依据。

对这次兴教寺拆迁事件,中国佛教协会的回应十分明确:一、在未征得兴教寺僧团同意的情况下,拆除寺院建筑,严重违反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侵犯了佛教界的合法权益。 二、西安兴教寺是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汉族地区全国重点寺院,其宗教活动场所的属性除国务院同意外,不得变更。 三、佛教寺院不得进行商业运作。

其次,从文化遗产的角度,将僧人驱离寺院也是不可取的。

文化不同于自然景观,是由人来承载的。我们既要看到文化的物质载体,更要认识到文化的无形灵魂。申请文化遗产不能忽略其中人的因素。中央电视台4月11日《新闻1+1》栏目提出,“人是文化遗产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要申请世界遗产,但不问问里面的人舒服不舒服,甚至都不去问问他们的意见,申请这样的遗产又有什么用呢?”佛教文化更是与千年传承至今的僧团密不可分。就兴教寺而言,玄奘、窥基、圆测三位高僧的塔是文化遗产,僧团的生活也是一种文明传承方式,承载着历史厚重的寺院与当前在其中修行的僧团是统一的整体。这正体现了“中国梦”的“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强迁兴教寺不仅是对文化遗产的破坏,更是对“中国梦”的破坏。

在申遗的问题上,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副主席、著名遗产专家郭旃表示,我国加入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意味着向世界承诺,要承担起加强对本地区遗产保护与管理的责任。申遗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要量力而行,不可强求。在住寺僧团和宗教团体非自愿的情况下,强制把寺院和僧团割裂开,使得寺院失去灵魂,变成了空壳的遗产,还符合世界文化遗产公约的精神吗?如果为了申遗,却将真遗产摧毁,构建了非真实的遗产,这样的“遗产”除了可能的商业利益,还有真正的文化价值吗?

从真正文化保护的角度而言,“申遗”的头衔并不重要,因为文物的标准及其物质价值都是变化的,不变的是文化内涵及其精神传承。正如明贤法师在文章中所言,“如果忽略了兴教寺这个人文场所的宗教价值,更忽略宗教价值中的灵魂内核,恐怕,无论打造一个怎样华丽的人文处所,也仍然与兴教寺原本承载的宗教价值毫无关联。当灵魂被消解了,形式上的繁荣与原本兴教寺的遗产价值相比,当然是拣了芝麻,丢了西瓜。”

玄奘法师是我们“中华民族的脊梁”,维护兴教寺是为了弘扬玄奘法师的坚毅进取、百折不挠的精神。而申遗的本意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文化遗产,二者本不矛盾。如果真实地为遗产负责,为宗教文化负责,便不应该把宗教文化的基本生态进行解构。现在强行将塔、寺、僧三者分离,破坏宗教文化遗产的价值核心,是造成目前尴尬局面的关键。地方政府在进行相关决策时,要广泛征求多方面意见,为僧人、公众和专家学者提供平等而有效的交流对话平台,不要一言堂,更不要违背法规政策和历史实践,以驱离僧团来保护遗产,让“申遗”成为“毁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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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印媛] 标签:佛教 申遗 兴教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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