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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批准《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

2013年04月10日 17:09
来源:法制日报

法制网讯记者韩萍近日召开的青海省第十二届人大会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决定:批准《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至此,青海省6个州民族宗教事务条例实现全覆盖。

《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树州实际制定。旨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藏传佛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条例》由佛教协会、佛教教职人员佛教活动场所和佛教财产、佛教活动、寺院管理委员会、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法律责任等九部分组成。

《条例》明确规定,佛教各教派一律平等,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教派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佛教协会、佛教寺院、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佛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主义利益,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等制度;佛教应当依法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佛教转会、佛教寺院、佛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和境外势力的干涉和支配等成为亮点。

[责任编辑:于发文] 标签:事务条例 佛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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