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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家19年法院能否准予离婚 出家人可以分割财产吗


来源:凤凰博客

出家是一种个人行为,离婚后出家者世俗中的个人财产也同样是可以争取的,不管是佛教戒律还是法律上对此都没有特别例外的规定。

配图与内容无关

案情简介:

1961年,静安师太还叫李某英,仅仅只是个16岁的少女。那个时代,16岁的女孩已经到了待嫁年龄。那一年的春天,她经人介绍认识了24岁的陈某达。第一次见面时,彼此互有好感。经过一段时间的相互了解,两人于当年年底,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4年,两人诞下一子,此后,又育有两女,日子过得平静安稳。一晃三十多年过去了,孩子都已经成年,连孙子都有了。人到黄昏,就在丈夫陈某达以为可以好好享受天伦之乐时,却发生了一件让他难以接受的事。

原来,李某英一直信仰佛教,每日在家诵经念佛。对此,陈某达并不阻止。但随着年月的增长,家也成了,儿孙也满堂了。与此同时,李某英觉得烦恼和痛苦也与日俱增,她便萌生了远离尘世羁扰,遁入佛家空门的念头。她的想法和陈某达发生了巨大的冲突,两人发生了争吵,不管陈某达如何苦苦哀求,李某英坚称一生洒扫庭院,长伴青灯古佛,才是她最好的归宿。更让陈某达难以接受的是,1994年,李某英真的抛夫弃子放下一切只身一人离家出走,到霞浦县一座深山的庵堂里削发为尼,法号静安师太,预示着一世清静,不再过问世俗。

自此之后,双方互不联系。李某英在寺庙吃斋念佛偶尔回娘家,但从不回夫家,陈某达也从不去庵堂看望妻子。两人就此别过19年。

2012年9月的一天,陈某达悄悄地跑到了霞浦法院起诉,要求与做尼姑的妻子离婚。但因无法提供妻子确切的住址因而撤诉。这一切,李某英被蒙在鼓里。但是,陈某达并未就此放弃,在寻得妻子地址后,他于今年7月5日,再次跑到法院起诉离婚。此时,他已经76岁了。 然而,两人早已名存实亡的婚姻并没有直接结束。正在庵堂里修佛的李某英收到一张离婚传票后,拒绝离婚。面对这个起诉离婚,法官满是疑问。照理说,陈某达的妻子已经出家了19年,他完全可以在更早的时间,提出离婚要求,而为何在漫长的19年后才提出离婚?同样的,李某英既已出家,尘世婚姻定是不眷恋了,又为何反而拒绝离婚,难道她还留恋红尘?带着疑问,霞浦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已是满头白发的陈某达出庭站在原告席上,而李某英认为身为佛门弟子,出庭有碍观瞻,为此她委托了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代为出庭答辩。庭审上,陈某达提出的离婚理由是,李某英当年跑去庵堂当尼姑,不管家里,分居多年,他四次病危住院动手术,李某英没有尽到妻子的任何责任,现在两人已无感情,所以起诉离婚。但是,这个理由被李某英的律师反驳了,因为李某英拒绝离婚。

李某英认为,丈夫想和自己离婚的原因不是他生活起居无人照顾,也不是自己没有尽到妻子的责任,更不是双方分居生活达19年之久的缘故,而是2008年3月间,双方共同所有的坐落在霞浦县松城街道的一处旧房屋与他人共同开发拆除重建,因为这处房屋丈夫才要和她离婚。原来,早年陈某达与李某英在霞浦县松城街道有一套共有的旧房。这套房子与他人共同开发拆建,建成两幢四层半砖混结构的房屋,房屋建成后,开发商与陈某达夫妻各得一幢房屋。房屋总共4层,建筑面积达400多平方米。开发商还支付陈某达夫妻旧房拆建补偿款16万元。陈某达取走了其中的4万元补偿款,余下12万元补偿款全部用于该房屋的装修

李某英认为,房屋装修竣工后,陈某达迁入居住,便自认为拥有了这份房产,身价百倍,虽年逾古稀,却经不起诱惑,竟萌生弃妻再娶之念。因此才要和她离婚。

但是,庭审上,李某英的辩护律师并没有提供此方面的证据。原来,李某英不愿意离婚是因为这个“案中案”。

法院判决:52年的婚姻戛然而止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英具有宗教信仰自由,但其作为原告陈某达的妻子,已和原告分居生活19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属《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的情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

被告李某英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至于房屋,由于已经经过拆除重建,产权范围实际已发生变更,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书,法院无法查明双方共同房屋产权的实际范围,所以此案对此不予涉及。双方可以另行起诉。

面对这个离婚的结果,李某英不服,委托律师上诉到宁德中院。近日,宁德中院认为双方夫妻确已破裂,再无复原可能,维持原判,准许二人离婚。两人维系半个世纪的金婚终于走到了尽头。

律师说法:出家人可以分割财产吗

佛家子弟讲究四大皆空,而出家人能否继承遗产?福州市民宗局政研室主任李林洲先生认为,佛家并没有要求公民一定要离婚才可以出家,但从道德角度来说,出家的一方不能对另外一方尽正常的夫妻责任,那么应该要选择离婚。此外出家是一种个人行为,离婚后出家者世俗中的个人财产也同样是可以争取的,不管是佛教戒律还是法律上对此都没有特别例外的规定。但是,可能法律上会考虑“出家者”对家庭贡献较少,而进行少分。

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和尚、尼姑等出家人虽然受佛教戒律约束,但在法律层面上,他们和我们一样都是国家公民的组成部分,也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婚姻自由和享有私人财产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戒律的归戒律,法律的归法律”,因此,不能因为是出家人就否定其合法的财产权,本案当事人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闫秀勇 PFO004]

责任编辑:闫秀勇 PFO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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